《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7月25日《武汉晚报》)
以最高50万元的罚单震慑擅拆历史文物之恶,多少有点“谁敢犯罪打谁屁屁”的娇嗔意味——何况,要祭出50万元的顶格罚单,不仅要建成30年,还有诸多充要条件。也无怪乎有网友戏言,这究竟是保护文物呢,还是变相鼓动擅拆文物呢?50万元,够在文保原址上买一居室吗?
当然,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破坏文物最高罚款就是50万元。于是,各个城市的文保细则,基本也就以50万元为上限。50万元最高罚款限额,几乎成了每个城市指向文保乱象的最后一把尚方宝剑。
在土地财政寸土寸金的功利思维里,文保单位实在是不赚钱的唐僧肉。今年2月初,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拆一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随后又传出北京康有为故居、鲁迅故居即将被拆除的消息。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区区50万元能吓唬谁呢?
地方法规的善意毋庸置疑,但就眼下而言,如果没有更为严苛的上位法,仅仅以十几年前的50万元来震慑今天的擅拆冲动,这与刻舟求剑何异?城市化、工业化的高潮期,往往也是文保工作的艰难期,利益的博弈、格局的冲突、角色的对垒,都需要有更远见的洞察,更前瞻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过时的《文物保护法》亟待调整转身,诸多条文需要修缮;另一方面,对文保不力要有更刚性的究责机制,罚不到倾家荡产、责不到权力痛处,保护之词迟早是“纸老虎”。
每一件文物,都是历史的绝唱。文物的主人,当归于公共利益与时代价值。“擅拆历史建筑罚单50万封顶”,凸显的不仅是文保之困,更是一代人对历史与未来的轻薄与失责。(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