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23日《人民日报》报道,深圳拟开全国先河,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立法,在第一轮民意调查中,共有49种不文明行为列入“拟处罚”名单。目前,第二轮民调已启动,对市民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机制进行创新探索,征求公众意见。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社会服务令”列入处罚种类,乱扔垃圾者将被强制参加公益劳动。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服务令”旨在通过让违法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弥补其因违法行为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很显然,“社会服务令”更加侧重于教育、感化功能。在实际生活中,类似的做法其实不少地方都在试行。比如,让轻微违反交通法规者,当一定时间的交通协管员;让随地吐痰者,从事一定时期的公共卫生维护,等等。但是将“社会服务令”纳入立法层面,在全国还是首创,其进步意义是多方面的。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管理有一个通病,就是管理手段单一。目前,不少地方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措施特别是经济处罚施加影响,忽视了综合手段和治本之策的运用。平时,我们见到的是强力封堵多、处罚开票多,宣传教育少、有效疏导少。相对于日益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务,政府自身拥有的资源十分有限,如何吸引城市利益相关者即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考验着政府的管理智慧和服务水平。
深圳将“社会服务令”入法,既有利于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既让法律富有人情味,又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既能获得广大市民的认同与支持,又能让违法者通过行善代罚受到深刻教育,可谓一举多得、事半功倍。
对不文明行为颁发“社会服务令”,表面上是行善代罚,实质上是增强其爱心和社会责任感,既教育违法者,又警示他人。如果违法者只是完成一个接受处罚的过程,那么引入“社会服务令”就难以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因此,“社会服务令”在“入法”的同时,“入心”显得更为重要。
一方面,要掌握好“度”,不能让“社会服务令”变为变相的人身处罚,造成受处罚者的反感和抵触;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督执行机制,通过专门的细则明确违法者社会服务的范围,拒绝服务或变相拒绝服务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并切实提高法律规定的执行力,真正让“社会服务令”超越纸面意义,浸润社会道德的肌理。(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