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在重大转型时期的中国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和趋势,需要我们认真观察、思考、总结。这种特点和趋势主要包括:第一,大家庭演变为残家庭。乡村青壮劳力进城务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现象比较普遍,社会关系的融汇度和疏离度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变化。传统的乡土社会正从一个动辄几世同堂的大家庭演化为相当数量人员不齐的残家庭。第二,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一方面,村庄与乡镇、乡村与城市的联系愈加紧密;另一方面,人与人的距离感觉却从来没有这么远过。如同城市一样,生活在农村的人们也变得彼此之间越来越不信任,从一个“熟人社会”演化为“半熟人社会”。第三,个人权利意识特别是财产权利,尤其是土地权益意识日益增强。伴随农村城镇化和土地价值不断增加,农民对土地及其建筑物的态度十分复杂,关于土地权属、流转,民事行政案件交叉。第四,社会情绪异化。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以及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让部分农民工心理失衡,加之各种现实的矛盾与因难,对政府、官员、社会不满的情绪在诉讼、信访等方面发泄出来。
总之,对于一直生活在乡村或打工在城市的乡村人,他们对法律和司法的需求和理解在悄悄发生着深刻变化。客观上表现为乡土社会司法需求日益增加与法院提供司法服务不足的矛盾。
农村基层司法应该伴随乡土社会变迁而调整和发展,需要考虑法院应做什么?能做什么?独立做什么?合作做什么?其中首要的是乡土司法的使命或职能定位,我想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定分止争。审判首要是解决个案纠纷,明晰个案权利义务关系,分清是非曲直,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都要准确适用法律。
二是修复关系。这是与解决个案纠纷同等重要的内容,也是乡土司法与城市司法最大的差别所在。通过司法来修复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甚至比解决案件本身还重要,因为当事人可能是邻居,是乡里乡亲,今后还要长期甚至世世代代地“一起”生活下去。事实上,部分个案纠纷直接反映出来的利益冲突与案件背后存在的影响关系的症结可能一致,但更多是两回事,案件仅仅是背后症结的表面化,打官司只是一种向对方出口气的方式。所以,确立更为广阔的乡土司法理念十分重要。
三是传播法治观念。司法被选择作为乡土社会纠纷解决方式,要更好地发挥教育、评价、示范、指引作用。毫无疑问,虽然法律手段或者说法律因素已经越来越成为当下解决乡土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是乡土社会诉讼,当事人习惯于将人情与法律融合起来,有时候把人情看得更重。所以,法官的行为尤其是法官的做法、说法,将日积月累地影响着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法治推进。
在乡土社会解决纠纷,包括案件直接针对的利益冲突以及背后的矛盾症结,需要构建基于交流的司法模式或者说办案方式以回应乡土社会需求。换言之,我们是否可以明确提出一个命题:司法的生命在于交流。
一是建立村民广泛参与的纠纷解决网络。乡土司法不仅要完善便民护民措施,更要注意构建村民广泛参与的诉讼模式。重庆法院已经构建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这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等普世价值在乡土司法的表现。
二是完善适合乡土社会特点的办案模式。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其目的是便于查明事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纠纷化解和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示范作用;大力开展调解,尤其是类型化案件例如交通事故、医患、消费者等类型化纠纷,组建有行政部门、民间组织参加的综合调处机制,注重调判结合,构建科学调解体系;注重发挥典型案件判决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作用。
三是提升法官的交流能力。包括跑腿调查能力——发现事实,法律事实向客观事实接近;说话交流能力——与当事人及其周围信任的人,用家常俚语传播法治精神及其原则理念,与当事人共同找法、释法,存异求同;文书说理能力——简洁准确。
总之,乡土司法要方便、便宜、便捷,要公开公道,要情理法融合,加强适合乡土社会的人民法庭文化建设,改进人民法庭的办案方式;提升法官司法能力,要有事理明晰、法理透彻、文理信达的本事。(孙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