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值得推广

时间:2012-06-14 11:09   来源:法制日报

  据《北京晨报》6月12日报道,北京未成年人刑诉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鉴于在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尝试在未成年人审判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这在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内尚属首例。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近年来司法机关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适用的一项制度,主要是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制度,就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合适成年人”的协调帮助下,使他们免于监禁处置和监禁诉讼,通过家庭、学校、社区的教育和感化,重拾信心并开始新的生活。

  作为司法制度的舶来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最初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刑事司法领域维护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也逐步展开了引入该制度的探索。我国修改后的新刑诉法也有类似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规定,只是规定得还不明确、不具体也不全面。如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制度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在讯问和审判阶段的正当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犯与讯问者之间的中介人,可以起到监督司法程序正当性、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不公正待遇,以充分保障人权的作用。合适成年人参与有助于厘清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原因,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后期的矫治打下基础。合适成年人参与有助于未成年犯与讯问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此外,合适成年人参与从心理上有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和无助情绪,使其更多地了解自己享有的被保护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合适成年人可参与的案件应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检察讯问阶段及法院庭审的全过程;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可能被处以劳动教养案件的讯问阶段;未成年人可能被予以治安处罚案件的讯问阶段以及其他被传唤讯问的阶段。

  对于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原则上讲,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首选的合适成年人,其他监护人、近亲属、老师也可以成为合适成年人。据门头沟法院统计,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参加庭审的比例高达10%。理想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可吸纳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人员、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街道(社区)从事青少年保护的专职人员以及其他志愿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合适成年人的人选条件除了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及有师生关系的教师外,还应当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最好经过相应的工作培训,了解基础心理学、诉讼法学常识及教育方法,热心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有一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的人员。

  一般而言,合适成年人在参与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和审判时享有以下权利:参与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不受非法干预;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或不适当行为提出纠正;向未成年人阐明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与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犯罪动机、目的;专业合适成年人还有权了解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背景,并享有必要的费用补贴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不非法干涉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当活动,特别是在讯问过程中不插话、引导未成年人回答、不歪曲文字表达意思等;遵纪守法;不泄露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总之,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讯问和审判阶段的未成年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权益需要有“合适成年人”来维护,让“合适成年人”成为未成年犯权益的守护神。刘武俊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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