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扬“奉献精神”,必须坚持自觉自愿,必须是偶尔为之。如果加班成为家常便饭,企业就没有权利要求职工“无私奉献”,而必须依法发放加班费,并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限。否则,该企业就涉嫌对职工压榨和剥削,违反我国劳动法
近日,一篇帖子在网上流传,一名网友指出,因为每天正常上下班,被指“没有奉献精神”,被某电子商务公司劝退。“按时上下班”就是“没有奉献精神”,尽管涉事企业还没有作出回应,但类似这种把加班作为一种文化来推崇的企业屡见不鲜。虽然很多企业不会将不加班的员工开除,但他们所在的职场环境却是推崇以“早到晚走”来体现“爱岗敬业”的,多数人通过这种表现来获得领导好感(7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网帖内容不虚的话,则不仅展现了我国当前劳资关系中的资方绝对优势,而且也暴露出企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极端不尊重,竟然把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当作对普通职工的“最低要求”,并以此作为决定职工去留的“公开”依据。企业毫不掩饰地把“奉献精神”当作劳动侵权的遮羞布,这决不是什么“加班文化”,而是公然实施的违法行为。
职工每天正常上下班,被指“没有奉献精神”,这一方面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劳动标准和工作要求,特别是刻意抛开法律评价而进行道德评价,无形中给职工灌输了一种“正常上下班不正常”的思想,迫使其“自愿”加班;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偷换概念模糊职工是非标准,实际是在减轻企业的负担,淡化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为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劳动侵权寻找合法借口。
“奉献精神”是公民素质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文明的基本内涵,任何时代和社会都不可或缺。但“奉献精神”只能是对职工的道德要求,是高要求,而不能作为对全体职工的“底线标准”,更不能把它作为衡量职工是否合格、决定其是否被继续雇佣的基本标准。否则,就等于把道德要求变为法律标准,变相抬高了工作标准和职业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职工发扬“奉献精神”,必须坚持自觉自愿,必须是偶尔为之。如果加班成为家常便饭,企业就没有权利要求职工“无私奉献”,而必须依法发放加班费,并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限。否则,该企业就涉嫌对职工压榨和剥削,违反我国劳动法。
尽管如此,我们却非常遗憾和痛心地看到,当前我国的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俨然成了“卖身契”。职工一旦入职,劳动强度极高,一味地向职工压任务,一直压到不长期加班根本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长期且每天长时间加班反而成为一些企业所谓的“加班文化”,不仅严重侵犯职工合法的劳动权利,而且严重威胁职工身心健康,导致年轻员工“过劳死”频发。
当“奉献精神”成为众多企业劳动侵权的遮羞布,作为劳资关系中固有的弱势一方,劳动者不仅无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改变被侵权现状,甚至在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劳动者连“叫板”的勇气都没有。这从另一方面又强化了企业的强势地位,对劳动力的使用更加变本加厉。
只有劳动执法给力,劳动者才有勇气和胆量叫板企业的劳动侵权行为,也才可能制止企业不断抬高的劳动标准和工作要求,才能撕下蒙在一些企业脸上的“无奉献精神劝退员工”遮羞布,让普通员工不再成为道德高标准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