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对外开放只是表面利好

时间:2012-05-02 09:45   来源:济南日报

  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该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5月1日中国广播网)

  交强险对外开放,有专家如此认为,在带来先进管理经验、技术的同时,外资进入的积极作用更多是通过充分竞争推动车险市场的服务升级。

  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因为外资险企的加入,既意味着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也意味着车险市场的竞争加剧。在一个健康良性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加剧必将推动管理优化和服务升级,甚至是降低保费。最起码,理赔的麻烦程度或许不再让人望而却步。但是,理论推演的结果,未必就会是不久将来的完全现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并且明确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正是在这种法制语境下,中资险企让理赔变得越来越难。如今外资险企进入,在同样的法制语境中能否从善如流,应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既往经验表明,外资企业“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例子不在少数。

  在同一部法规条例的规制下,而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希望外资企业比中资企业做得更好,只能靠外资企业稳定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此理念支配下在我国市场上的道德自律。这显然不完全可靠。解决车险理赔难等诸多问题,关键在于修法以及有关部门公正严厉的监管。

  进一步来看,交强险推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来源在于其公益性质,国外类似险种亦如此。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却不受《社会保险法》调整,而由《保险法》调整。《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也就是说,在目前法律框架内,交强险既非社会保险,亦非政策性保险,严格意义上属于商业保险。让商业保险承担公益性质,这种功能错位,是包括理赔难在内的诸多交强险问题的根源所在。

  这种情势下,寄望外资企业做好我国的公益性质险种,不免牵强了一些。所以,交强险对外资开放,于消费者和民生来说,利好消息多停留于表面,根本解决交强险中的诸多弊端,需要理顺其公益性质,调整相关法规并且对保险公司加大监管、约束、规范和惩处力度。

编辑: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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