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案”只因“眼睛花”?

时间:2012-04-18 09:51   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对肇事司机轻判有期徒刑两年。当事副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4月17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不按常理和规则行事,究竟是审判法官的“眼睛花”了,还是眼睛被什么东西“蒙”上了?

  其一,当事法官为何不惜造假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为了给肇事司机开脱罪责,竟然联合制造一份假“赔偿证明”,在明知被告没有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情况下,究竟是什么动力促使两位法官违法造假?拿“眼睛花”当挡箭牌显然无法令人信服。

  其二,是什么让当事法官不惜违反程序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很明显,“积极赔偿”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当事法官应该核实被告人的赔偿收据,如此草率判决明显有为肇事者开脱的嫌疑。

  事实证明,不论是《红楼梦》里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还是现代版的几起“葫芦案”,每一起“葫芦案”的背后都藏着猫腻。那么,就不能凭当事法官一句“眼睛花”就糊弄过去,相关部门应该查清这起“葫芦案”背后的真相,惩治渎职者,以儆效尤。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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