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司机殷红彬在路上救了一位被撞伤的老太,反被诬为“肇事者”。几经周折,幸好他所开车辆装了监控探头,才得以洗清冤屈。老太全家深感内疚,让儿子给助人为乐的司机送上锦旗,道歉并致谢。
这个喜剧结果令人难以轻松!假如没有这个探头,是不是殷红彬可能会像彭宇一样,变成“肇事者”?是不是他仅仅因为一次善举,也会面临需要赔付巨款?
并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根据新闻报道,老太后来想起不是这辆车,心里很后悔,那她为何不及时向警方说明情况,还殷红彬清白,而是等到事情真相大白才道歉致谢?另外,老太报过警的儿子为何在母亲想起现场情况后,也没有及时向警方加以说明?在现实面前,人性善恶往往就在一念之间。往上,殷红彬的精神就会被社会弘扬,往下,他就会被冤枉。
一个正常的社会,愿意“救死扶伤”的好人应该占主流。人与人之间发生了纠纷,也不能第一反应就把对方想成坏人。必须减少做好人的风险。否则,无论多么善良的人,恐怕都不敢做好事了。而对“围观者”来说,看了一次,可能就再也不愿意做“救死扶伤”的“傻事”。假如一个社会谁都不敢也不愿去帮助别人,那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变成孤立无助者和受害者。
减少做好人的风险,一是需要社会建立相关的保险机制。二是要把好法律关。老人收入低、生活来源有限,面对伤病产生巨大的看病难、看病贵恐惧,可以理解。但这是原因,绝不是找救援者“垫背”的理由。谴责个别老人的这种行为之后,社会最终还是要在保障上去做文章。比如,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对找不到侵权责任人的案件,这种保险自然启动。
减少做好人的风险,把好法律关尤为重要。法治社会最讲证据。有了事实依据,做好人就没有“风险”。这次殷红彬能够“自证清白”,因为有探头说明事实。有人建议做好事先找证人,也是说要抓住“助人为乐”的事实依据。但看到伤者病者,第一时间尽全力抢救,这应该是一颗良心的本能反应。对于一些良心驱动、没有自存证据的“好心人”,我们的法律怎么办?
如果类似问题的案件审判,都能尊重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适当,那么在社会上已经形成的做好人风险高的认识,必然会逐渐肃清。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就曾指出,被救援者状告施救人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一是施救人有过失;二是被救人有损失;三是施救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四是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被救援者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援引民法通则第132条作出由被告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司法判决也是一种导向,用得好,廓清风气,为社会谋福;适用不当,则会造成不公,影响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