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飞机维权”处理要罪责对应

时间:2012-04-16 13:39   来源:山西晚报

  针对近日频频发生的拦飞机事件,民航界和法律界人士提醒,拦飞机要不得,擅闯机场控制区,最高可处以5年有期徒刑。 

  现实中“拦飞机维权”接连上演。4月11日,因不满航班延误,在赔偿方面与航空公司发生分歧,20余名旅客擅自走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滑行道,阻拦了刚刚着陆进港滑行中的飞机。4月12日,海航由杭州飞广州的班机因天气原因改飞深圳,后因延误,有乘客抗议,抢占了机场跑道,飞机飞到广州后,又有乘客拒绝下飞机,导致后来的乘客不能登机。紧接着,4月13日,广州白云机场也上演了旅客冲击停机坪的一幕。很显然,这几起“拦飞机维权”的发生之所以间隔如此短,足以说明这种畸形维权的连带效应。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乘客冲上机场停机坪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给予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同时,这种“拦飞机维权”的行为,不但给自身制造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更是对其他航班航行权利和乘客交通权益的一种直接影响,虽然其初衷是维权,但是,用违法和侵犯他人及公共利益的方式去维权,这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严重违法的,其结果必然是得不偿失。 

  因此,不管是从维护航运秩序的角度,还是从维护乘客权益,消除航运安全隐患的角度,对“拦飞机维权”必须叫停和制止,并且亟需采取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因此,对于“拦飞机维权”这种行为而言,丝毫不能给予纵容,面对这种极端行为,航运管理部门决不能仅仅停留在消除矛盾、息事宁人给予赔偿的层次去应对,而应该在追究“拦机”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对扰乱机场公共秩序、制造航运不安全因素、损害航运公共权益和其他乘客权益行为进行依法严惩,然后再考虑这些“拦飞机维权”对象自身的利益诉求。 

  当然,在对“拦飞机维权”定性为违法并严惩的基础上,我们更应该反思导致这一畸形维权的背后原因。 

  从事件发生的情况分析,这种“拦飞机维权”的极端行为之所以会发生,大部分是因乘客对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误或取消不满意所致,而在事态演化进程中,航运管理部门初期态度的不理性甚至是粗暴,以及退票、安抚情绪等补救措施的不到位,也是导致航班延误后乘客不满从而滋生极端维权行为的关键。 

  事实上,现实中每个极端维权行为的背后,都毫无例外地存在着正常理性维权渠道的不通畅和维权“无门”的愤怒情绪释放,所以,要想彻底杜绝类似的“拦飞机维权”事件,还需要航运部门以及航运管理部门自身的反思。 

  如何建立起特殊情况下因意外导致航班延误取消时安抚乘客情绪、维护乘客权益的应急机制,如何采取科学的应对来舒缓乘客的维权要求等等,更需要我们反思和行为的跟进。而对其中安抚情绪不到位、对乘客权益不尊重、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的行为和个人,我们更应该依据应急机制严肃追究责任,这样才能有效预防乘客不理智维权行为的出现。 

  在反思的基础上追究机场和航运管理疏忽的责任,唯有如此,才是对极端维权行为最好的善后,才能给这类极端维权画上一个最好的句号。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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