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的郑小姐怎么也没想到,出国半个月,回国后竟发现自己银行储蓄卡内的501万元人民币被他人取走了!奇怪的是,该卡从未离开过她本人!
把钱存在银行里,是绝大多数人选择的最安全的理财方式。而刷卡,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越来越多的便利,但“克隆卡”盗刷案不断,又令人对用卡安全颇为担忧。尤其是当储户与银行对簿公堂时,银行往往指责“储户疏于防范有过失之嫌”,令储户无法抗辩而蒙受损失。正如郑小姐卡不离身却被盗刷,究竟是哪些环节有疏漏,让存在银行里的钱,变得不安全了?由此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偿?
笔者认为,银行是有责任的。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银行等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个经营者,它要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对人员的教育、培训。如果它在这几方面做得有疏忽,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来说,它要承担多少的赔偿,是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银行声称是储户未妥善保管密码,则银行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从举证能力上讲,绝大部分储户没有能力去自证已妥善保管好密码。而反过来,银行作为强势机构,是有能力通过调取监控录像、侦破刑事案件等方式去举证银行卡密码是如何泄露的。如果储户对密码泄露确有过失,银行才能够免于相应的责任。
而且,利益受损储户合法合理主张已获得司法部门明确支持。且不论国外通行做法,此前一个判例中,法院就认为,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也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等终端犯罪,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