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不出的存款:又是小品的一个翻版

时间:2012-02-14 10:05   来源:红网

  去年4月,老伴突发脑溢血去世,汉中市汉台区的郑大妈想取出老伴在银行的存款治病,但因老伴走得突然,没有留下存折密码,银行要求郑大妈到公证处对此笔遗产进行公证后才能取出;到了公证处后,被告知需要提供死者父母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因老伴的父母死亡较早,其母亲解放前就已死亡,无法取得证明。因此这些存款,郑大妈至今取不出来。(2月13日《西安晚报》)    

  这真是具有喜剧色彩的一幕。明明存折上写着老伴的名字;明明郑大妈的三个儿子,均表示这笔存款留给母亲看病;明明公公婆婆早已过世,不可能存在继承纠纷,但就是取不出来。而取不出的理由,又是那样的冠冕堂皇于法有据——银行大堂经理说,公证是为了证明遗款的归属权,也是对储户意愿的尊重。公证处则要求家属提供死者的户籍、死亡证明,同时要求提供死者父母的死亡证明。为什么这样做呢?因为按照我国继承法,这笔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是死者的老伴(郑大妈)及其子女,还有死者的父母。公证处索要死者父母的死亡证明,也是为了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同时,如果没有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似乎公证词也没法去写。    

  不否认这样的政策条款,初衷是一片好意,没准还是经验教训的总结汲取呢。但是任何条款,都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的复杂情形。因此在执行中,就有一个溯本求源的问题。本是本真,源是源头。也就是说,你要弄清法律规定的本意和事件的真实情况,循着这个原则,就能理想地解决矛盾,就能在冰冷的制度面前,加上人性的温度,使死的制度灵活起来。从而达到既有政策的严肃性,又有执行的灵活性。照本宣科,就好比方向盘上挂骨头,狗都会开,而灵活执法,就需要较高的责任和智力了。比如说,公证要求提供死者父母死亡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并不难办,但对于一个已经76岁高龄的死者来说,他的父母即便双双在世,也当在百岁以上,这就非常罕见。其次,死者父亲祖籍东北,母亲解放前(1948年)已经过世;父亲随死者支援西北建设来到汉中,77年(84岁)也已亡故,现在再要回东北开具两个老人的死亡证明,理论上也许可行,实际上不大现实。遇到这种具体情况,难道就只能死守条款束手无策了吗?显然不是!   

  首先,死者生前在汉中工作,从他的同事邻居乃至组织中,完全可以找到相关证明,证明他的家庭结构。根本没必要为了区区4.5万的存款,千里迢迢赶往东北。何况老家已无亲戚,谁又能证明老人的子女身份呢?再者,公证是为了免除继承纠纷,既然死者的老伴以及三个儿子,已经对这笔存款达成一致,就算三个儿子的爷爷奶奶还都建在,也属于多数意见,即6人中4人意见相同。既如此,又能产生多大的分歧纠纷啊?退一步讲,4个人还可以达成一个协议,承诺对于这笔遗产,如果还会有爷爷奶奶出来主张权利,就进行重新分割。然后对这个协议进行公证——我不能证明我没做什么,但我能证明我要做什么——这样,银行不就可以打消顾虑,予以兑取了?    

  几年前的春节晚会上,小品《开锁》让人忍俊不禁。其中,黄宏扮演的角色要给妻子一个惊喜,但钱却被妻子锁进了箱子,无奈请来开锁公司,但林永健扮演的开锁人员,要求黄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证件也在箱子里面,于是找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代表“巩汉林”,同样要求出示证件,才愿证明业主身份。于是,林和巩之间,就有了下述对白:    

  林:你(指巩)不给他证明我怎么给他打开呀?    

  巩:你(指林)不给他打开,我怎么给他证明呀?    

  结果当然是往复循环纠缠不清,上述新闻,就有点《开锁》的喜剧元素。而要打开这把心锁,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起码信任,没有人性的周到服务的理念,恐怕也难以找到走出僵局的路径。(雷钟哲)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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