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伪造银行卡后在异地取款盗走存款7.7万元,案件至今未破,储户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对储户存款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被判赔偿全部损失。(3月27日新华网)而江苏宿迁市民王斌就没这么幸运,其银行账户上的13950元存款被人从湖南某县的一家银行用存折提走,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王斌的损失,而二审法院则以王斌对自己存折密码保管不善为由,判决其承担四成责任。(3月27日《扬子晚报》)
上述两案的案件性质几乎完全相同,都是被不法分子异地取款,不法分子用于取款的银行卡和存折都是伪造的,取款银行都未能识别银行卡或存折真伪,唯一不同的是福州储户陈先生的存款是被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取走的,而宿迁市民王斌的存款则是通过伪造的存折取走的,显然这并不构成实质上的重大差别,也不影响本案的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
既然如此,为什么两地的中级法院却作出了两个不同的判决呢?“同案不同判”意味着必有一个判决是有问题的,搞清楚这一问题有利于指引普通公众行为。
在笔者看来,福州两级法院的判决是比较恰当的,无论是其依据的法律精神,还是其据以作出判决的逻辑推论,都是没有漏洞和无可挑剔的。而相比之下,宿迁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在认定储户责任的推理上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其据以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和唯一性,因而令储户承担四成责任依据不足。
宿迁中级法院查明,王斌的存款是被人持伪造的存折在湖南某银行取走的,取款时输入密码与王斌预留的一致,但王斌不能保证没泄露密码。据此,二审认为,存款密码只有本人知道,即便是开户行操作人员,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调取他的密码,因此,王斌对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正是因为他的不小心,才使密码被他人知晓。王斌违反储蓄合同的保密约定,对存款被冒领具有一定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很显然,宿迁中院在此犯了一个逻辑错误,“王斌不能保证没泄露密码”,怎能等同于“他不小心使密码被他人知晓”?在公安机关尚未破案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得知不法分子到底是如何获得密码的,不法分子获得密码的方式除了储户无意泄露之外,也不能排除不法分子根据一般人设置密码的规律猜中。法院让储户对处于两可状态的案件事实承担过错责任,是说不过去的,也是有失公平的。
不难看出,原本这两个案件应当作出同样判决,但由于宿迁中级法院在认定储户责任上犯了逻辑不周延的错误,强行让储户为不能确定归责于自己的过错承担了次要责任,才最终导致了“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