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酝酿三年的《工资条例》出台时间再次被押后。舆论对此普遍表示失望,许多论者吁求《工资条例》尽早出台,不能再拖下去。
就像一位得遍访杏林、久治不愈的病人,依稀间看到了“药方”,结果却不能用来抓药,难免急躁、恼火……假如《工资条例》真是一个济世良方,按方抓药,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等诸多病症全都药到病除,那当然越早越好,一天也耽搁不得,可事实会是这样吗?
《工资条例》之核心内容无非有三:工资增长保障机制、同工同酬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无论哪一条,都非常棘手,甚至无从下手。工资增长保障机制,要在五年内翻番,“饼”画得很圆,可谁来埋单?国企职工或许好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咋办?政府没有理由埋单,中小企业买不起单,工资增长岂非缘木求鱼?
同工不同酬,是一个极不公平又习以为常的问题,广泛存在。其中最明显和集中的领域是劳务派遣用工,全国总工会的一份报告称,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达6000多万。想想这个基数,就明了要改变这个现状有多么的不容易。工资协商,更牵涉到职工的经济、政治权利,甚至部分超出了《工资条例》可以规范的范畴。
在“桩柱”都没打牢的情形下,就急着浇梁砌砖赶工期,这楼能住人吗?凡事讲求天时地利人和,未到瓜熟蒂落,勉强推出《工资条例》有何意义?“早产”的婴儿,百病缠身,上不足约束企业,下不足保障职工,这样的“条例”非但不能帮忙,恐怕还会添乱。就像过往出台的某些条例,矛盾百出,争议不休,其严肃性荡然无存。
与其匆匆“剖腹”一个徒具观赏性,缺乏可行性、可操作性的条例,不如暂时“难产”,让条例所涉及的利益主体进行充分的博弈,政府、企业、职工都摆出自己的困难,争取自己的权益,而不仅仅强调某一方的权益。各方在协商中让步,在让步中求同,最终使出台的《工资条例》最大程度体现博弈的结果。退一步说,《工资条例》只是职工权益保障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职工收入能否增长,更有许多非法规因素,如经济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