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募捐宜“宽募严用”

时间:2011-07-28 13:17   来源:广州日报

  昨天,《广州市募捐条例(草案)》提交审议。对此前公众最关心的“是否扩大募捐主体”问题,据说有了比较明确的意见,即募捐主体类别由之前的三个,扩大到现在的六个,经市民政部门“一事一许可”后便可开展募捐活动。

  募捐主体增加,公众当然欢迎。慈善本身就是一个聚沙成塔的事业,理应“宽募”。正是无数来自善良人们的涓涓细流,汇聚成足以解困者之渴、予绝望者希望的河流。因此,源头活水越多,慈善的力量也就越大。遗憾的是,慈善事业在我国虽然时间不短,却活力严重不足,单一的官办模式,导致要么触角和终端不足,募集善款数量有限,要么慈善官员对“系统外”慈善行为本能排斥,近者如四川石渠县红会就“口头要求”当地不得接受红会之外的捐助。两种机制同时作用,难免壅塞了善款募集的渠道。

  有人担心慈善主体的增加,会增加管理难度,或者导致慈善事业的“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此观念仍停留于“计划”的老皇历,实在落伍于时代。只要法制健全、监管严明、公开透明,做到“宽募严用”,就不必担心管不住。据说,香港的慈善组织数量是广州的180倍,也没见闹出多大乱子,却成为港人慈善事业有声有色的一个重要原因,值得我们借鉴。相反,最近关于内地红十字会的一系列丑闻,如当头一盆冷水让我们醍醐灌顶:单一化、官僚化、暗箱化的慈善模式,并不能确保慈善的纯净与高效。“窄募滥用”的不合理模式,非慈善之友,实为慈善之敌。

  慈善事业的特性决定,“宽募严用”是一个改革方向,必须坚持。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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