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5月11日《齐鲁晚报》)
应该说,最高法的解释,既符合刑法原则,也深具人性化和科学精神,本不应该有什么疑问的,然而却引起网民的激烈争议,这是为什么呢?
翻阅这些“民意”,可以看出网友的疑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对于醉驾的严厉处罚,给人“朝令夕改”之感。人们不免疑问,众多专家学者经过相当长时间商定的刑法修正案(八),为何“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呢?是意见没有统一,还是故意留下供司法解释的空间呢?其二,对于“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到底有什么标准呢?由于“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在我们社会中广泛存在,老百姓就不免担心,在醉驾追究刑责上,会不会出现有违“公平正义”、搞“双重标准”的现象呢?
事实胜于雄辩,还是让我们看看最近各地出现的首例“醉驾入刑”的判决情况吧。5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情节”是造成三车损坏;5月10日,西安,醉驾者杨某被判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其“情节”是撞损路中央的隔离栏;5月5日,河南平顶山,醉驾者侯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情节”是“满身酒味”。
从这些判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所谓“情节严重和轻微”的判断,真可谓是一本糊涂帐。要埋怨地方法院和法官吗,那明显有失公道,因为他们判案所依之法,本就太过朦胧。而经过最高法的解释后,法律的弹性明显又大了许多,这本糊涂帐恐怕有更糊涂的趋势。
对中国的老百姓而言,与“法律的人性化”比起来,他们更需要的是公正;他们并非不希望法律人性化一点,但他们更害怕,到头来人性之花只落在奔驰宝马车里。所以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还是尽可能具体一点好。(三刀柔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