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醉驾入刑上应尽快释法

时间:2011-05-13 09: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酒驾驶并非一律构成刑罪”的言论,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网友多是不解和批判,认为最高司法官员的表态将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而一些刑法专家对此则是赞弹不一,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京华时报》5月12日)

  遇到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争议,全社会往往呼吁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含义和标准,统一思想认识,这似乎已经成为全国上下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然而,这次针对“醉驾入刑”的强烈争议,笔者认为,不宜再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平息争议,而应依《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也就是说,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的问题,只能是司法过程中的问题,至于立法过程中的问题尤其是对与立法目的和意图有关的关键性问题,最高法院是不能进行司法解释的。对此,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具体到刚刚入刑的醉驾规定,原本通过立法过程中的争议讨论,对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醉驾入刑在全社会已达成共识,并最终形成正式生效的法律条文。而且从5月1日正式施行,各地执法司法机关都在严格执法,查获了大量醉酒驾驶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并陆续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甚至有不少地方的基层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醉驾并非一律构成刑罪”的言论,不仅在社会上引起激烈争议,也会让执法司法机关不知所措。

  尽管这样的言论出自“个人”之口,并未形成规范性文件以司法解释名义下发,但基于发言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和副院长的身份,以及发表言论的具体场合——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人们有理由认为这是最高法院的立场。显然,其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与人们的“普通理解”有所不同,事实上也不限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问题”,而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显然,它已经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为了平息争议,同时也给基层人民法院的“醉驾审判”以指导,笔者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对“醉驾”法条进行解释,及时消除分歧。(李克杰)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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