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幼恤老”的同时应完善教化机制

时间:2011-04-27 15:02   来源:检查日报

  “体幼恤老”的同时应完善教化机制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关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从宽处罚。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审判时满七十五周岁的不适用死刑,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笔者认为,这次刑法修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但是,在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基础上,尚需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完善相应的教育和感化机制,从而根除犯罪的可能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完善教化机制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的普及以及社会环境的优化,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年龄日趋年轻化,很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认知能力。他们在犯罪时已经能够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且存在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同时,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但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完全有能力再次实施犯罪或者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不论情节是否恶劣一律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所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司法实践在秉持慎罚原则的同时,还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这部分犯罪群体所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教育和感化机制,把惩治和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二、建立教化机制符合刑法的目的。相对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因此在处罚上从宽是有科学依据的。可是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任何犯罪分子都有再次犯罪的可能。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从宽处罚,并非意味着放松对他们的惩罚,而应将从宽处罚的刑罚折抵在教育和感化上,这样才能实现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的范畴,正是考虑到社区矫正对犯罪人的行为调整及重新返回社会正常生活的重要作用。

  三、教化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一是要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分子在决定刑罚的时候,首先应当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正确定罪,从宽量刑,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宽量刑的本身也是一种教化,是赋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二是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我国虽然也有劳教、社区矫正、缓刑考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且执行起来不宜把握。比如,“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对这类犯罪群体适用缓刑时,应从体恤老年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建立专门的教育和感化机制。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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