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降税收成本,必先呵护纳税人的权利

时间:2013-10-18 13: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缺乏全国统一的税收成本数据并不是偶然的,从深层次上说,与我国缺乏一种尊重纳税人权利的氛围有关。从日常生活中不难看出,各级部门都以收税多少作为政绩,而鲜见把尊重纳税人权利作为政绩来标榜的。

  关于税收成本,官方并没有统一的数据。关于全国总的税收成本以及各分税税种的成本,目前都没有准确的数据。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曾经做过一项研究,1999年我国的征税成本约占税收总额的3.12%,而目前这一比例已经达到5%-6%,同期美国征税费用约占税收总额的0.58%,日本是1.13%。(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为了征1元的税,花费的成本可能高达7毛钱”,看到这组数据,让人不仅仅觉得诧异,更觉得荒谬可笑,但也直接证明了我国税收成本过高的现实。有税务干部称,中国税务部门总共有74万人,真正办事的时候,却找不到人。原因就在于“做税收业务的没坐办公室的多。”而在国外恰恰相反,美国税务部门只有10万人,并且人员大量都在“下面办事”。人多不办事,是导致税收成本高的重要因素。对此,该如何认识? 

  新闻说,征管成本过高让一些税种成“鸡肋”,自行车税被取消,月饼税饱受诟病,房产税效率不高都是明证。事实上,税收成本居高不下既与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有关,更与纳税人权利得不到真正的尊重有关。如果税务部门仅仅在征税时才想到纳税人的存在,如果税收人员都坐在办公室,税收成本恐怕只能越来越高吧。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纳税服务中充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仅仅强调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强调社会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护,只注重纳税人义务人的身份而忽略其权利人身份,那么税收征管的被动状态是可以想象的,付出的不必要成本也只能越来越多。在一定意义上,征税成本高是纳税人权利弱化的必然产物。

  因此,笔者以为,降低税收成本必须与保护纳税人权利、给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放在一起考虑,问题才能求得解决。仅仅就成本谈成本,只能进入死胡同。根据政治学的观点,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的双方任何一方不履约,必然导致责权对等关系的失衡。换句话说,只要不改变纳税人权利弱势的状况,征税成本支出处于较高水平的现状就不可能改变。

  我国传统上对“税”这一概念的界定,一贯强调其强制性、权力性与无偿性,并以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取得为其制度的首要职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尤其是财产权的保障却被置于次要地位。由此,作为政府代言人的税务机关在税的征收上理所当然地将国家利益置于首位,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纳税人的私权利,征纳双方的主体地位明显不平等。由此,造成纳税人权利的弱化,也造成征税成本过高。

  缺乏全国统一的税收成本数据并不是偶然的,从深层次上说,与我国缺乏一种尊重纳税人权利的氛围有关。从日常生活中不难看出,各级部门都以收税多少作为政绩,而鲜见把尊重纳税人权利作为政绩来标榜的。如此咄咄怪事,从来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当然也就没人把纳税人权利当回事了。

  税收管理越来越重要的内容在于帮助纳税人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而非试图通过监督来控制或驾驭纳税人。只有纳税人对税款使用拥有了知情权、话事权和监督权,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成为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税收成本才有可能真正下降。因此,税收成本问题说到底是个权利问题。(朱四倍)

编辑:李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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