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密码挂失费想起一桩银行公案

时间:2011-07-08 13:5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备受质疑的借记卡密码挂失费终于要停收了。记者从南京多家银行获悉,国内多家银行总行刚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所有基层网点立即停收个人存折、借记卡的密码挂失费。(《扬子晚报》7月7日)

  既然三部委规定银行从7月1日起免收借记卡密码修改、重置费,那么,在7月1日之后客户借记卡密码挂失的10元能不能退回?南京某银行人士说:“三部委新规并没有禁收密码挂失费,因此,不能算违规,应该不会退。”

  既然叫停,收费就属于违规;既然违规,当然应该退回。但是,也可能出现叫停而不违规、违规而不退费的情况,因为一切都由总行说了算。总行为什么能“口含天宪”?金融律师张远忠表示,由于银监会给予了银行在服务收费上的很大自主权。

  原来总行有决定收费的权力,而这个权是银监会授予他们的。这倒让我想起一桩银行公案来了。

  严格地说,总行不应该有收费决定权,就是银监会也没有这个完整的权力,更谈不上授权他人了。因为《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也就是说,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不是银监会一家说了算,更谈不上总行决定了。

  说是银监会授权,依据是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权下放的结果是,从2003年至今的7年间,银行收费项目由300多种猛增到3000多种,增加了10倍。

  重要的是,2003年12月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出台,收回了人行独家决定收费的权力,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的《暂行办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础,理应取消。可没有法律基础的银行收费居然运行了7年,对3000多种收费不应该依法审查,决定去留吗?

  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终于表示要起草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将尽快出台。遗憾的是,国家发改委的这个表态“一周岁”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至今没有下文。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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