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费何以剪不断理更乱
时间:2011-07-05 15:24 来源:大众日报
密码重置费等34项银行服务费7月1日起免除,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多家银行将密码重置费改称挂失费继续收费,部分银行新添收费项目或提高原有项目收费。(据《北京日报》)
从2003年最初规定的银行收费项目为300多种,到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列出3000多种收费项目,仅用7年时间银行收费项目增长了10倍。按理说,银行作为一个市场经营主体,对自己提供的服务收不收费,收多少费,应该有权决定,就好比一件普通的商品,生产厂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涨价或者降价。如果储户不满意A银行,可以选择去B银行,似乎行政权力没有道理禁止A银行收费。
或许,银行就是根据这一思维增加收费项目。但不能忽略的是,这种思维必须在一个市场自由竞争的前提下进行。可目前中国银行业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由进出充分竞争的市场,严格的行政壁垒仍然决定了银行在金融业中处于强势地位。同时,银行肩负着许多市场以外的社会责任,对国家和老百姓的“公共利益”关系重大。
于是,银行收费定价因此也必须体现两方面的原则。一方面,对银行基础服务、涉及到广泛群众利益的服务项目应慎重对待,采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特色型的金融服务,如针对特定客户(如高端客户)的服务项目,给予银行独立定价的权利和空间。
可实际上,银行在具体操作上往往套用了双重标准。谈及收费,用的是提供服务就该收费的市场经济的说法,涉及开放市场或内部员工福利待遇,银行又称自己是肩负社会责任的特殊行业,银行横竖都有理。由此可以看出,银行收费项目背后使用的双重标准,是除了银行收费信息对储户不公开之外,储户对银行收费感到愤怒的真正原因。这套标准的存在,是银行乱收费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究其原因,还在于银行监管部门的失职和在执行相关法律方面的乏力。
1995年《商业银行法》仅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未指出“规定”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而中国人民银行则将收费权直接授予了各商业银行,一劳永逸。2003年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收取手续费的项目和标准制定权,“上收”给银行监管部门及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
如果在此就严格依法办事,中国人民银行要在重新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监督各商业银行全面清理之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该停止收费项目就要叫停。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带来前述结果。2010年8月,监管部门再次下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不得向“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提供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等7项服务收费,此外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等。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多家银行将密码重置费改称挂失费继续收费,部分银行新添收费项目或提高原有项目收费。
可见,规章沦为一纸空文背后,是监管的不力。所以,要解决银行乱收费问题,还得从加强监管着手。(马想斌)
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