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逃不出法律的边界、逃不脱追逃的天网。在逃人员应认清形势,早日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依法宽大处理
1月23日,辽宁省凤城市委原书记王国强案、名列“百名红通人员”第二位的李华波案公开宣判。外逃贪官归国伏法,再次证明“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绝不是一句空话,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犯罪、加大追逃追赃力度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对于已出逃和试图出逃的腐败分子,无异当头棒喝,产生强烈震慑效应。
对比同日宣判的两案结果,不难看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与指引意义。李华波案、王国强案均是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有自首情节的案件,但裁判结果相差甚大。具体来看,一个被迫自首,一个主动自首;一个被遣返,一个被劝返;一个赃款损失巨大,一个赃款全部被依法追缴……司法机关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合理、公正的裁判,对于今后我国查处贪官逃匿境外的案件具有重要参考启示意义。而对于在逃人员来说,应认清形势,“境外”不等于“法外”,早日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依法宽大处理。
近年来,我国主动设置国际反腐败合作议程,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提出“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重要原则,倡导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把《北京反腐败宣言》变成行动,为深化反腐败全球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李华波案是我国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国际追逃合作的典型案例,也实现了我国检察机关派出侦查人员赴境外刑事法庭作证“零”的突破,积累了引渡条约缺失条件下在发达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经验。可以肯定的是,外逃贪官,逃不出法律的边界、逃不脱追逃的天网,趁早放弃以逃避罪的幻想。
[责任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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