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信用“老赖”:再严也不为过

时间:2015-12-03 15:40   来源:中国青年报

  欠钱不还的“老赖”们,今后将为自己的失信付出更多代价。近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本月全面运行,“老赖”今后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京华时报》12月2日)

  工商法院联手后,围剿“老赖”又添新举措,全国170多万“老赖”将面临“史上最严信用惩戒”,在以往所规定的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坐不了软卧和高铁、得不到贷款、住不了星级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的基础上,又得增加一条:当不了公司高管。如此一来,“老赖们”的生存和经营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失信成本进一步加大。

  相较于“老赖”的失信行为而言,信用惩戒再怎么严厉都不为过。我们平时将所有欠钱不还的人都统称为“老赖”,但在工商等部门的失信惩戒系统中,所指的“老赖”有着严格的界定条件。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其所规定的“老赖”专指那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这些“老赖”不但失信于特定的当事人,加大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而且失信于法院和法律,加大了司法成本,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必须加大对其信用惩戒的力度,让其寸步难行,为自己的失信付出应有的代价。

  为此,人民法院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老赖”一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公安、工商、银行、航空和铁路等部门,就会依据规定把“老赖”当“过街老鼠”,合力围剿,共同惩戒。在联合惩戒“老赖”的包围圈中,“老赖”已经无处可藏,“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明显缓解。不少被纳入“黑名单”的“老赖”在失信惩戒下,开始主动到人民法院要求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为的就是把自己从“黑名单”中剔除出来,这类例子已经累见不鲜。12月2日的《郑州晚报》就报道,郑州惠济区自实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制度,老赖自动还款比例提高至60%。

  不难想象,工商部门此次关于“老赖”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规定,是合作备忘事项的进一步落实,使围剿“老赖”的合力更加强大。但是要通过惩戒“老赖”解决“执行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方面,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机制必须完备,“黑名单”信息既要在部门之间实现共享,更要在惩戒措施上实现同步,让每一项信用惩戒措施都成为惩治“老赖”的标配,不得厚此薄彼。另一方面,部门内部的纵向联动机制也须完备,要保证系统内部对“老赖”的惩戒上下一致,防止出现地域差异。只有让“老赖”真正成为“过街老鼠”,其才会寸步难行;只有不断加大“老赖”的失信成本,才会保障守信者畅通无阻。(许辉)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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