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职业病”:别让他们带着伤回故乡

时间:2015-11-09 18:0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别让他们带着伤回故乡(民生·民声)

  ●如果缺乏足够分量的惩戒措施,企业必然吝于在职业保护方面的投入;必须正视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尽快把制度短板补起来

  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国工业大省广东20年来已新发现正己烷、氟苯酚中毒等25种化学品引起的新职业病,有毒有害作业人群数量已达2000万人

  广东的问题有一定代表性。从全国看,近年来职业病呈现高发态势,目前国内8亿多就业人口中,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已达2.2亿,其中进城务工农民占总发病人数的80%以上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加之职业病隐匿迟发,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往往被忽视,发病后维权求偿困难重重。例如,四川省渠县农民肖化中从事采矿工作30多年,前几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三期。但当事煤矿以他曾在多家煤矿工作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仲裁不管用、上诉不受理,肖化中维权多年后,虽经工会艰难协调最终获赔14万元,可这笔钱远不能弥补职业病给他身体和精神上造成的损害。

  职业病高发态势为何得不到有效遏制?受害者为何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制度缺陷是重要原因

  “取证难”已成为职业病诊断的“拦路虎”。比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做职业病诊断必须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但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主要由用人单位掌握,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维权者无计可施。再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须在做出职业病诊断后一年内进行,如果患者不知情或者因治疗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则很有可能因为超过申请期限而不被受理。事实上,从申请工伤认定到索赔,走一遍程序最久需要1500多天,很多人还未走完这条维权路便已离世。

  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配套。1987年颁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是我国目前唯一专门针对尘肺病制定的法规,条例仅针对尘肺病防治做出规定,处罚措施也没有具体细则,不具操作性。而《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虽提及职业病防治,但对企业履责缺乏细则,并且各相关条文互为掣肘,影响受害者维权。比如,明确职工是否算工伤,要看诉讼时效;给尘肺病下诊断,要看劳动合同的性质……这些风马牛不相及的关联,反映出目前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缺乏顶层设计的尴尬处境。

  职业病危害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保护劳动者仅靠事后维权还不够,关键要防患于未然。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上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工艺技术相对落后,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伴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也将不断出现。如果缺乏足够分量的惩戒措施,企业必然吝于在职业保护方面的投入,导致旧病未去、新病又来,使职业病防治始终处于负债状态。

  我们不要带血带泪的GDP,我们不能让农民工兄弟在城市勤苦工作半辈子,却带着病痛残疾和无处讨个说法的委屈回到故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从立法入手,废立并举,改变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层次低、针对性不强、对违法企业惩罚力度不够的局面,倒逼企业提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意识,为劳动者撑起健康的保护伞。

  《 人民日报 》( 2015年11月06日 17 版)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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