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从社会道德层面来讲,这应当是一个常识。然而,近年来一些“做好人反被诬陷”的现实剧情,颠覆了这个常识。面对需要帮助的对象时,到底该做一个熟视无睹的路人?还是做一个见义勇为的好人?竟然成为一个让人纠结的问题。人有扶助弱者的天性,但也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如果做一件好事反而惹了一身官司,如果做好事的成本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人们离“做好事做好人”越来越远,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为规避风险而不敢去做好事,这不是一个健康社会应有的态度。如何让好人可以放心地做好事,一些城市都在尝试以法规条例的形式为好人“披盔戴甲”。今年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提出,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是杭州,这也不是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来保护好人了。一年前,杭州市就通过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危、急、重症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统观这种种条例,其核心指向都可以归结为“好人免责条款”。虽然说,人们做好事的天性一再被伤害,现在必须用法律来保护这种天性,似乎有那么一些无奈。但反过来看,用“法”的形式为好心人竖一道保护墙,这也是文明社会的必须之举。在美国,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核心就是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而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
从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看,如果见义勇为者被诬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名誉权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如果举证责任在见义勇为者,试想一下,很多时候见义勇为者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好事,哪里来得及事先留存证据。从以往种种案例来看,即便最后查清了真相,被救助者的“诬陷”行为很难被追究责任,而口头上的道歉,压根也不足以惩戒他们“诬陷”的冲动。要知道,道德可以引人向善,但道德却很难惩治“恶”,如果法律不能有效惩戒被救助者的“诬陷”,“恩将仇报”的现实剧情就不可能终结,人心焉能不倒?
杭州市出台条例规定“救助者无须自证清白”,是在以立法形式保护好心救助者的权益。只是,在“好人难做”的当下,地方试点“立法保护好人”能否得以更进一步的普及,还有待全国立法跟进。世间事,恶与善总是并存,光明前进一步,黑暗便后退一步。所以,立法保护好人的同时,“严惩恶意蓄意诬陷者”的立法理念必须同步跟进,这方面,杭州开了一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