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监察部日前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这并不是一个新表述,据媒体统计,十八大以来,在纪检部门的公开通报中,至少有二十多名被查官员存在类似行为,其中一些人更是“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
中央反腐整风越来越深入和常态化,巡视工作也进行了好几轮,已对违纪违规行为形成了高压态势。但仍有一部分人心存侥幸,仍不收手。这首先说明,违纪违规行为存在惯性,一些人对纪律的严肃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人对纪律调查产生了“抗性”,试图干扰、阻碍组织审查。此前中央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有多起都提到,被调查对象采取订立攻守同盟、转移涉案财产等方式对抗调查,甚至有人专门研究纪委的办案方法,模拟纪委问话,企图蒙混过关。
出现这种现象,其实并不意外,只是更突显了反腐败斗争的必要性和严峻性。一些人不受约束惯了,很难一时收手,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不会主动坦白,坐以待毙。对于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或贪污腐败问题,他们其实心知肚明,但组织调查要讲程序、重证据,要冲破阻力找准突破口,并没有那么容易。而且党纪和“四风”问题的调查,如果没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被调查对象又是掌握很多资源的领导干部,一旦走漏消息,就很可能出现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对抗审查的行为。
这也是当前纪检工作值得关注的新现象,需要以更严格的执纪作为,来维护党纪和规矩的严肃性。我们说,党纪严于国法,很多党员干部的作为,虽然无法证实涉嫌违法犯罪,但如果按照党纪要求,已经涉嫌违规违纪,把纪律顶在前面,捍卫党的纪律和规矩,这是纪委工作的主要内容。对于明显的违纪行为,纪检部门应主动作为,坚持零容忍,形成“伸手必被捉”的稳定预期,打消违纪违规者的侥幸心理。
对于对抗纪律调查的顽固分子,其实党纪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对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行为,可从重或加重处分。这为捍卫党纪的严肃性提供了依据。
当然,反腐败和作风建设不能只靠纪检部门孤军奋战,纪委调查遭遇对抗和抵制,更突显了制度反腐和公众监督的重要性。如果部门或企业建立了规范的预算和财务制度,如果公务活动和一把手权力更加公开透明,违纪者的隐匿、串供等行为就会无所遁形;社会公众和部门职工等利益相关人,其实更有条件和意愿对干部进行监督,把民众和舆论引为监督执纪的支持力量,能让纪检部门更加耳聪目明,更好地履行捍卫党纪的职责。(丁永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