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5章64条款,分别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领域制定了保护条款和相关法律责任。其中要求家长不得让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禁止学校公布学生分数排名,要求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置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于1991年,最近一次修改为2006年,在某种意义上,所有法律从颁布的那刻起,就面临必将滞后的命运。近年来更是如此,社会,尤其是城市生活每天都在发生日新月益的变化。法律想要和现实生活相适应,始终保持“善法”状态,就需要根据社会变化适时作出相应调整。一种调整方式就是全国性法律的修改,而另一种方式,则是各地在立法权限内制定更具本地特殊的地方性立法,本次江苏省南京市制定当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不少方面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给出了一份未成年权益保护操作手册。条例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五种行为,如不得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等;明确规定学校禁止六种行为,如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等。实际上,这些禁令在现代教育理念下原本是常识,但却得不到普遍遵守,本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能够起到对相关行为的强制否定作用。
二是有效补充了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长达20多年之久,然而,规定模糊、覆盖不全、未落实各部门责任、缺乏撤销后未成年的权利救济等因素,导致该制度缺乏操作性,相关法律沦为了“僵尸”条款。这种情况直到去年12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各部门职能进行划分后方有所改观,今年以来,各地陆续出现数起剥夺不合格家长监护权案件。而本次南京条例的进步性正在于,以地方立法方式对相关意见进行呼应,并对监护人的变更条件及程序进行了完善。
三是对留守儿童进行了专项保护。条例要求因外出务工不能直接履行监护义务的父母必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如何家长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后则将责令家长回家或者委托监护人。当没有符合条件的受托监护人,公安机关着力调动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引入临时寄养家庭、机构的救济模式进行临时安置,让未成年人远离了无人照顾、无人监护的风险。
事实上,本次条例亮点还有很多,这体现出我国一些地方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领域,正从家父主义走向保姆主义,通过立法提供一种服务性、保障性、无微不至的制度平台,让各方面社会主体尽量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建设之中。这种理念值得在全国范围推广,也兹待被其他民生立法领域所吸纳。(舒锐 中国网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