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校园性侵案频发,《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新增“防性侵教育”内容,但其执行力度遭到质疑。草案中“家长不得让未满10周岁的子女独处”的规定同样遭遇惩处力度不足难以有效施行的问题。(6月26日《广州日报》)
国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各省、自治区也相应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但是大都立足于程序层面作出一些粗线条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试图通过给立法打“补丁”,对一些具体行为作出禁止规定。比如,2011年,河南省将“不满12岁不得坐在副驾驶位置”、“不得将未满7周岁的孩子长时间单独留在家中”等,写进了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让父母懂得该如何照顾与保护孩子,在细化方面这是一个进步。
但是,环顾这些立法,给人两个感觉:一是具体行为的相关规定缺少系统性。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家长、学校、社会方方面面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有细致的操作手册。比如虐待,哪些行为属于虐待应逐项枚举;又如防性侵,跟别人交往禁止哪些行为应明晰等等。
这么多年,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个案很多,只要对这些带有典型意义的个案逐一剖析,完全可以设计得更细致、更实用。单纯地打补丁,临时动议,如时下女孩遭性侵严重,就列入条文,尽管必要,但不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二是这些禁止的条款缺少强制性,即违规了如何处理,尤其是涉及父母的一些照顾义务部分,父母不执行,怎么监督管理与惩处?而且,父母被惩处孩子谁来照顾?一者我国尚没有剥夺监护权的司法制度,二者现有公共服务体系也不具备承担监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