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毒豆芽”的人无罪,但并不能说明“无根水”就合法。法律不惩治当事人,但行政法规不能不惩处。可见,该案不是“无根水”的胜利,只要它没有获得生产许可,它就没有合法身份,不应将之运用于生产。
“无根豆芽”案争议长达数年,已有芽农被判刑,近日首现无罪判决。公开信息显示,辽宁芽农郭林(化名)案系同类案件中首例无罪判例。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也称‘无根水’)后所检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三种物质对人体造成何种危害……判决被告人郭某无罪,被告人鲁某无罪。”(7月28日澎湃新闻)
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所添加的物质有毒,那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然就不能成立。疑罪从无,这样的判决,是尊重法律,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的。但也要看到,不能因为这次判决,就认为“毒豆芽”是安全的,就觉得“无根水”可以放心使用。类似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和“毒豆芽”是否安全,是两件互不相干的事,不能受该案的影响,就放松了对“无根水”这一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当前只是没有发现这些添加物质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证据,但并不代表它们就一定不存在危害,也许仅仅是因为人类的知识有限,还没有发现其潜在的危害而已。但法律不允许有罪推定,因此该案的被告被判无罪可以理解。一旦哪一天重新发现了这些物质有毒的证据,那么,类似的案件将遭遇第二次反转。
退一步而言,即使“无根水”无害,但它被运用于食品的生产过程,也违反了相关规定,是不被允许的。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每一类食品添加剂都得获得生产许可,“无根水”没有获得许可就运用于豆芽菜的生产,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此外,食品添加剂要坚持必须原则,豆芽菜是否必须使用“无根水”,这方面也存在争议。
生产“毒豆芽”的人无罪,但并不能说明“无根水”就合法。法律不惩治当事人,但行政法规不能不惩处。可见,该案不是“无根水”的胜利,只要它没有获得生产许可,它就没有合法身份,不应将之运用于生产。(罗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