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户籍只是表明居民所在地,因此,不应该和任何制度挂钩;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户籍制度不仅仅表明居民的居住地,同时也标志着居民是否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必须和其他制度改革配套进行。
笔者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但是,如果强调互为因果,那么,户籍制度改革不可能向前推进。最好的策略是,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户籍制度改革所产生的社会成本,逐步地把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福利制度改革联系起来。换句话说,就是要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社会保障福利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是否应该享受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福利,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在设计社会保障体系的时候,已经充分考虑到人口的流动性特征,因此,建立了非常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譬如,在美国如果选择了居住地,那么,自然而然地就成为当地的纳税人。由于美国对住房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居民所在地的房产税相对较高,那么,社区治安、教育、公共医疗的条件也就相对较高;反过来,如果居民所在地的房产税相对较低,那么,社区治安、教育、医疗等服务也就相对较差。正因为如此,那些相对富裕的居民会选择社会治安、教育、医疗水平相对较高的社区,前提条件是他们必须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而那些相对贫困的居民则会选择房产税相对较低的社区,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美国不会出现非理性的自由迁徙活动,也不会出现自由迁徙之后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的现象。这是财政联邦主义以及社区自治原则在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户籍管理中产生的正面效应。如果没有科学的财政制度,没有实行社区自治的基本原则,那么,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就会面临两难的困境:假如允许居民自由迁徙,那么,在很短的时间里,人们会涌向大城市,因为大城市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相对较好,大城市就会不堪重负;假如禁止居民自由迁徙,那么,户籍改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因果关系,必须看到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改革以及财税制度改革之间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