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的“能”与“不能”

时间:2015-07-02 11:56   来源:京华时报

  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上升到立法层面进行刑法规制,更加凸显立法对于社会问题的回应。刑法不能改变造成医患冲突的根源,良好的医患关系构建则需要标本兼治。

  据报道,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在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当中,增加了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这被舆论普遍解读为“医闹”情节严重将入刑,成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难以调和的医患矛盾,日益激烈的医患冲突,严峻的社会现实使得刑法不得不作出回应,以保障最基本的医疗秩序。另据报道,最近21天里,上海医患矛盾频发,7起医患冲突见诸报端,5名医生和3名护士在事件中遭受患者及其家属不同程度的伤害。而在此前,从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到最高法、最高检,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即便如此,剧烈的医患冲突似乎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人对“医闹”入刑抱以厚望,期待刑法利剑能够及时出鞘,为医院和医生提供最强有力的秩序与权利保障。

  从刑法任务上看,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是重要任务。按照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规定,对于在医院聚众扰乱秩序情节后果严重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按照上述罪名进行定罪处罚。此次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上升到立法层面进行刑法规制,更加凸显立法对于社会问题的回应,直接目的在于保障医院的公共秩序,为医生执业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时也为其他患者就诊提供安全的秩序环境。

  但人们更关心的是,这种基于秩序目的的“医闹”入刑,对于化解医患矛盾究竟能起多大作用?首先应当承认,在中国的社会治理中,刑法依然具有相当大的威力,“医闹”入刑在一些人心里还是能形成一定的震慑效应,避免更多的医患冲突走向非理性、有组织的暴力形态。在控制和稳定秩序的基础上,就有可能促进医患之间展开理性对话,过激的行为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压制,从而将矛盾与纠纷更多引向法律途径,以更为理性平和的方式化解。

  刑法在介入医患冲突时,也必须恪守法治原则和谦抑理性,而不能轻易扩大规制范围。刑法不以修复医患关系为己任,不能将打击范围延及正常的维权行为。更需要明白的是,刑法不能改变造成医患冲突的根源,“医闹”入刑也重在治标,良好的医患关系构建则需要标本兼治。我国医患双方的不信任由来已久。矛盾的调处无论多么周到细致,都不能从上游解决根本性的“病源”。忽略背后的种种社会性问题,如老百姓小病大看的不良习惯、医生职业训练过于迷恋技术、医院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体制市场化造成的营利性驱动等等,一味寻求刑法的“末端”治理,可能是刑法所难以承受的。(兵临)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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