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围追堵截”式交通执法,之所以屡见不鲜,除了相关执法部门人员缺乏应有的“严格依法执法”观念之外,更深层次的根源恐怕还在于,“执法经济”的普遍客观存在。
今年3月12日,因一辆出租车不接受停车检查,山东省曲阜市交通局监察大队的两辆执法车违规超速实施围追堵截,致使出租车发生6死2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近日,济宁市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曲阜交通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沈某等人决定逮捕。
仅因“出租车不接受停车检查”,交通执法车便“违规超速实施围追堵截”,最终导致如此惨烈的交通执法悲剧,令人十分痛心。面对交通执法,出租车“不接受停车检查”,当然不应该。但交通执法部门因此便“围追堵截”,明显有违基本的执法规范,实乃一种违法滥权执法。
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围追堵截”式交通执法无论是对于被执法者,还是执法者自身来说,都蕴含着极大的安全风险,极易酿成严重的安全后果。而在上述执法事件中,出租车仅仅因为“不接受停车检查”,便在执法者的“围追堵截”下付出“6死2伤”惨痛代价,显然完全走向了执法目的的反面。
然而,尽管“围追堵截”式交通执法的违法性、危害性均显而易见,但在现实中,此类执法现象,却并不罕见。如据此前媒体报道,2012年3月,湖南宁乡县路政执法人员围追堵截一辆超载大货车,致其侧翻,驾驶员身亡;2014年8月,河南封丘县两辆交通执法车前堵后追一辆货车引发交通事故……
此类“围追堵截”式交通执法,之所以屡见不鲜,除了相关执法部门人员缺乏应有的“严格依法执法”观念之外,更深层次的根源恐怕还在于,“执法经济”的普遍客观存在。很明显,在这种“执法经济”驱使下,一些地方交通执法人员真正“围追堵截”的,并非写在纸上的执法目的,而是背后的部门和个人执法利益,这诚如此前有基层交通执法部门官员坦承的,“经费来源全靠罚款”,“要自己想办法挣钱养活自己”。
因此,要想彻底祛除“围追堵截”执法现象,除了要强化问责和惩治力度,更重要的恐怕还在于,必须从执法体制上彻底铲除“执法经济”现象滋生土壤,以便确保相关执法人员既“不敢”也“不想”实施此类违法执法。(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