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援助有广度更要有深度
在人民群众看来,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遭受侵害时,能够依法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固然是好事,但更重要的是,这种提供的法律援助不能沦为形式或应景之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6月30日《法制日报》)。
在公民法律意识、法律专业水平以及经济条件参差不齐的国情背景下,国家实施法律援助,就是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使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这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使这一民生工程更加惠民利民,让公众在法律服务方面感受到更多的国家温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初,我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广州市挂牌成立;到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及出台律师法,正式确立起法律援助制度。然而,到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后,法律援助制度无法可依的局面才得以终结。
近二十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促进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充分彰显了国家责任和担当。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此次意见的出台,就是在中央顶层设计框架下的具体细化,拓宽法律援助制度的广度。一方面,涉及的援助事务更广,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民生事项纳入其中;另一方面,使获得法律援助的受众更广,进一步降低了门槛,使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并强调要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甚至还把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也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此外,更是明确了要构建“12348”法律服务热线、网络等多元化服务平台,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这些都是操作性极强的规定,可以预见,意见中的这些规定全面实施后,必将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
法律援助要能真正惠民利民,除了有广度更要有深度。在人民群众看来,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遭受侵害时,能够依法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固然是好事,但更重要的是,提供的法律援助不能沦为形式或应景之物,应该能够切实帮助有需要的群众来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才是根本所在,也是人民群众所急需、急盼的。
因而,意见在规定拓宽法律援助广度的同时,在第三部分就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实,早在201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连续三年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2014年更是将试点范围扩展到了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地在试点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如重庆市在今年五月就出台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试行)》和《法律援助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此次意见在各地实践摸索的基础上,为推进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化建设和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等指出努力方向并提出具体要求,这些都是需要在今后的法律援助事务中加以完善和落实的。
当然,要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除了做好法律援助个案管理的文章之外,还有很多基础性工作要做,如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队伍素质的提升等等。毕竟,法律援助工作还得靠人来落实,只有经费充裕、激励机制健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才会更加安心本职工作;只有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素质提高了,管理规范了,才会更加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业务需要,才会把法律援助事务落到实处、办出实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才会为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添加更多的正能量,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搭建更好的法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