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内涵应当体现为公民权利保障充分性与国家权力规制科学性实现互动并存之和谐样态。尽管司法权有着诸如中立性、被动性等特点,但从权力构成角度而言,它仍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确保实现并维护科学、合理的司法权力体制和具体运行机制,是建设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
而立案制度,尽管只是整个庞大司法体系的一环,但它却是关乎人民群众能否顺利进入司法渠道以主张并维护权利的关键环节之一,可以说,它是走进整个司法过程的“门槛”。因此,要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然要求我国从现有国情出发、立足于司法实践现状,寻求设置妥当的立案制度,也就成为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命题。因此,在本轮改革中,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成为大势所趋,是有其实践必要性的。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是为新一轮改革再添制度支持。
第一,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提升司法权威,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添动力。立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设置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纠纷的处理。因此,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层面而言,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来设计、运行国家司法权力体系,是确保司法权体现正当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前提。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着眼于解决实务中的突出问题,严格规范立案条件,以逐步实现从源头上解决“立案难”,是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举措。
第二,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是对案件当事人诉权最为充分的保障,是解决“立案难”的改革重拳。一方面,立案登记制有别于以往的立案审查制,它要求除非有法定特殊情形,那么法院必须一律接收诉状,以实现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另一方面,“立案难”的问题是我国司法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痼疾之一,尤其在损害我国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极具破坏力。这一现象在行政诉讼中更为明显,因为牵扯到“民告官”的问题,但在民商事纠纷案件中、部分刑事案件中也多有出现。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很多上诉上访案件的出现,与这些群体难以在法院立案有关,也有民众抱怨的“跑断腿”“说尽好话”仍难以主张诉求等现象,这些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之一。而立案登记制则以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为基本出发点,以严格的时限规定、实质的责任追究机制、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等,形成改革“组合拳”,必然带来焕然一新的司法立案新局面。
第三,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其改革趋向剑指“立案难”之顽疾,但它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配套制度,则发挥着更为深远的影响:该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消减司法“地方化”的影响。这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前提。概言之,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存在,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往往出于对特殊类型的案件设置专门的立案门槛,甚至会出台专门内部文件以“正名”,导致权利当事人有案难立、有权难实现。立案登记制则必然要废除这些非法的地方“土政策”,确保国家法律在国家各级法院统一适用,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基石。
当然,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项意见推行新的立案登记制,其意图解决的司法难题是多方面的,而其带动的影响更是有多维价值的。该项制度的构建,既需要各级法院积极遵照、配合,又依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公开与全方位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公民法治意识、权利保障意识和正当行使权利观念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可见,该项制度与其他各项改革制度互相配合、互相推进,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再添制度活力。(作者陈卫东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