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电子交易的规律和特点,既有效应对信息技术对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也要积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为产业发展留有余地
近日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专门条款约束和监督日常生活中的价格不规范行为。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电子商务价格监管内容。网络交易近年来发展迅速,河北省去年网购数额达1029亿元,占社会商品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8%。在方便消费、促进消费的同时,也出现了虚高原价、有价无货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电商作为新的业态、新的商业方式,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完全适用。在国家立法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可以有所探索、尝试,发挥对国家立法的补充作用(4月8日《法制日报》)。
无独有偶,前不久,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国内首部网络交易政府规章——《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卖家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再随心所欲,就要吃罚单了。这尽管是个地方办法,但由于杭州电子商务发达,尤其是淘宝等电商平台总部就在杭州,这些平台上的卖家都要受到暂行办法约束,因此对全国各个城市的电商和消费者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国内电子商务获得了爆炸式增长,2014年网上零售额达到了27898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与此同时,网购假冒伪劣商品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倡议了多年,但一直未有进展。此番地方立法先行,社会舆论对其重在聚焦立法难题解读、主体权责平衡、监管方式调整等内容,而法律界人士的分析也让我们看到了电商立法背后依然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方面,行业监管政出多头电商无所适从,税收管理如何与实体店衔接存在技术难题。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处理好和其他现有法律的关系。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要与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技术上要与现行的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另一方面,电商市场诚信体系缺失,全靠自律,交易支付面临安全和便利双重考验,同时,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也存在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衔接的现实问题。
目前,对于电商的监管义务只是散见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即电商应建立假货监控制度,但具体如何明确以及有无法律责任,都没有说明,约束力并不强。随着电子商务日新月异发展,以及全国各地加强和创新电子商务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并不断深入,好的做法需要及时总结提炼并使之上升为法律,暴露出来的法律制度上的不足需要及时弥补。
电子商务立法要重视网络自治的特点,重视电子交易的规律和特点,既有效应对信息技术对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也要积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为产业发展留有余地。此外,电子商务立法要借鉴国外互联网立法的先进经验,以战略眼光看待电商立法,提升电商立法层级和远瞻性,建立涵盖互联网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防治网络犯罪等各个方面的完备的互联网法律体系。
总而言之,在电商立法中既不能太宏观,也不能把电商企业管得太死,主要是规范电子交易的主体和交易过程。不言而喻,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刻不容缓,它将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对中国今后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