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披露了一起“徐辉强奸杀人案”的冤假错案。据媒体报道,徐辉2001年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从2007年收到徐辉申诉以后,认为此案证据疑点较多,坚持推动该案再审。2014年,珠海中院最终宣告徐辉无罪,此时距他被警方带走已经过去了16年。
事实上,司法机关近年来已经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像张高平叔侄、于英生、李怀亮等案,他们的牢狱生涯是法治精神阙如造成的悲剧,也是司法机关坚定纠错的见证。“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也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沉冤得雪固然是好事,但更需要思考:如何构建完善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笼子,怎样使司法纠错机制更加及时有效,使“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司法理念更快、更广地深入人心?
以徐辉案为例,检察机关的角色耐人琢磨:既是用存疑证据定人刑罚的始作俑者,亦是坚持“疑罪从无”昭雪冤案的有力推动者。这恰恰反映了检察机关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既是“肩扛公正天平”的诉讼参与者,也是“手持正义之剑”的法律监督者。从批捕到申诉,检察机关的职能几乎涉及法律全流程,对每一个环节、每一处节点都负有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正因如此,检察机关在纠正、防止冤假错案中承担着比其他司法机关更重要的责任。
作为诉讼过程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从批捕、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开始,就已经实际介入了案件的法律流程。相对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14天的规定,检察机关一旦批捕,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实际服刑。回顾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是检察机关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匆忙批捕,推动本不应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子走了“快速通道”,最终酿成悲剧。检察官们应该谨记:批捕书上的签名,无异于一把打开监狱大门的钥匙,既有可能把犯罪者绳之以法,也有可能使无辜者蒙冤受难。
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更应当严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处疑点。刑事申诉,是对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和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最后一道司法救济程序,是对全部法律程序的最后一次审查,是司法系统自我纠错的最后一次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是站在悬崖边上的守卫者。检察官的一次小小失误,不仅可能造成个体的人生悲剧,更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损耗。
“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莫守”。作为诉讼过程的参与者,检察机关应牢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响亮宣誓,勇做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者,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