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反腐工作正在全方位推进并取得多方面成果,应该以此为契机,将清理、整顿、规范灰色收入作为反腐重要一环
国务院参事、北京市政协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从财政角度看,只要是脱离正常财政收支体系,且不受上级部门监管的账外资金,其实都应该算是“小金库”。“‘小金库’其实并不小。”据刘桓分析,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在内,如以宽泛口径计算,我国每年发生的“小金库”资金总额或在1000亿元以上(8月11日《京华时报》)。
在实践中,“小金库”外表形形色色,内在错综复杂,“小”的确难以涵盖其实质。在某些方面,“小金库”已经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根源和温床,严重干扰财经管理秩序。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类似于“小金库”这样尚未完全定性的灰色收入种类繁多,具体数字恐怕更加惊人。
围绕着灰色收入所产生的争议,近年来一直此起彼伏。人们对此猜测、质疑甚至愤怒,但始终缺乏具体的所指和目标。灰色收入就宛若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时时相伴的巨大阴影,无处不在又挥之不去。灰色收入的恶性膨胀很容易形成错误导向,扭曲正确的按劳分配和按其他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观念,滋生一种腐化堕落、不劳而获的价值观、财富观;如果数量过大,相当于形成地下经济循环,会对国民经济正常运行造成冲击。但毋论彻底根治灰色收入,很多试图去厘清辨别、研究对策的人,都会产生一种与风车作战之感。
灰色收入不仅加剧社会分配不合理、扩大收入差距,更重要的是与权力存在联系。灰色收入顾名思义,见不得光、身份模糊,这种巨大的不确定性给了某些腐败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灰色收入及其在制度上的漏洞大做文章,使之成为腐败现象与腐败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名贪官的雷人辩词就对认定其财产的合法性持有异议,辩解说平时过年过节下级单位送的红包、烟酒等灰色收入计算得太少。
当前,反腐工作正在全方位推进并取得多方面成果,应该以此为契机,将清理、整顿、规范灰色收入作为反腐重要一环,从更深的源头、更广的层面,对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进行打击和预防。对于规范灰色收入而言,最大的困难在于没有明确的定义。什么是灰色收入、哪些灰色收入要规范、哪些灰色收入要取缔,这些问题都不甚明确。此外,灰色收入有时以法定机构的权力和资源为后盾,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强制性意味,进一步加大规范难度。
有学者曾给灰色收入下过定义,是指在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收入分配制度之外获得的、法律法规政策尚未明令禁止的那些收入,其中有些收入可以归为非法收入,比如金融领域贷款的回扣、土地收益金流失到个人的收入。按照这样的说法,规范灰色收入应该与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相结合,对分配行为和分配秩序进行全面顶层设计,才能全面杜绝游离于制度之外的灰色收入。
收入分配制度被认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着力点,规范灰色收入更可以称得上重中之重。过去一段时期,收入分配政策设计缺少系统性和力度,诸如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条例之类,都显得雷声大雨点小、看上去很美。从规范灰色收入入手构建更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让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无所遁形,就必须拿出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敢于触碰某些既有的不合理分配格局和利益格局,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将灰色收入置于阳光之下,让人民群众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