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只能是有益补充,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主体还应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6月10日,在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论坛上,国务院副总理汪洋表示,政府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快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红黑名单”制度,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让违法犯罪分子不敢挑战法律底线。(据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当下,建立食品安全红黑名单,旨在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选购商品时多一双慧眼,同时强化社会监督,构筑外部环境,倒逼食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在期待食品安全红黑榜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榜单产生威慑效应,还需“高压”惩戒托底。从某种程度上讲,红黑榜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正规企业为了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往往会珍惜羽毛,严把食品质量关,以上红榜为荣,以上黑榜为耻。而对于不良商家来说,骨子里压根儿就没有流淌着道德血液,自然不会拿黑名单当回事。
最近,有网帖曝光了东莞“臭脚米粉”,某作坊里的工人生产时全部赤脚踩在米粉上面,引发网友批评指责。事实上,这些点多面广的个体户、手工作坊,往往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但对于他们,红黑榜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十分有限。由于“船小好调头”,他们根本不存在砸牌子的顾虑,现有品牌被“拉黑”了,换个马甲照样可以招摇撞骗。
同时,消费者处于食品安全监督链的末端,等到食品流通到消费环节,很可能已经造成了一定危害。即使相关信息公开再完善,也难以避免农村、偏远山区群众信息闭塞、滞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黑名单食品。再者,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商品,消费者不可能拿着有关部门公布的黑名单,逐一对比,挑选鉴别。这些现实因素,也可能成为一些生产者无视黑名单的底气。
建立和公布食品安全红黑榜,引导消费者用脚投票参与监管,确有必要。不过,社会监督只能是有益补充,红黑榜的监管主体还应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红黑榜不会一“黑”就灵,关键要给其通上“高压电”,提高违法成本。
首先,完善惩罚机制。对于上黑名单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重点监管、限期整顿、终身禁入等处罚。去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就明确规定,除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构成生产经营问题的食品从业者以后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做法值得更多地方借鉴。
其次,建立联动机制。红黑榜资源应该扩大共享范围,发挥更大威力。比如,协调相关部门对于诚信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扶持,对于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招标采购、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限制,真正实现“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
此外,还要引入问责机制。除了企业本身外,红黑榜还应成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红黑榜,与考核评比相挂钩。辖区内多次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件者,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取消评先资格,以此推动政府部门殚精竭虑、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