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深圳市几十亿元残保金成谜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如此才能消除公众疑惑,进而保护公众和媒体对公共事务参与和对权力部门监督的积极性
日前,有媒体报道,黄海泉是民爱中心原职工,据他介绍,2011年该中心的经费是1600万元,2012年是2500万元,2013年达到3000万元,但中心每年只是举办一些娱乐活动以及培训课程。随后深圳残联回应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引发社会关注(6月3日《人民日报》)。
残保金去哪了?这不仅是举报人黄海泉的疑问,经媒体披露后,更是广大残疾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疑问。对于这样一项事关重大的资金,其征收、使用、流向等情况理应公开,在社会质疑之后更应主动回应民意。然而,在深圳市残联有关负责人看来,“残保金并没有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而且敏感。”看似言之凿凿,实则站不住脚,从根本上来说,拒绝公开残保金使用情况侵犯了公众知情权,更掩盖了残保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对残保金的公开并非没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依残保金的性质看,属于一项行政性收费,征收对象涵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于残疾人的保障事业,征收和使用具有公益属性,涉及公共利益,因而社会公众有权知情。
况且,依照残疾人保障法,残保金被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财政预算应由政府部门重点公开。而之前广州市财政局也曾以2003年至200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残保金支出”项下未设置明细科目无法详细核算为由表示无法公开,明显理由不能成立。
审视拒绝公开的种种理由,相关部门拒绝监督的姿态一览无余。事实上,无论是黄海泉的积极举报,还是媒体跟进的相关报道,这些都是社会公众依法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行使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并以此保护公共利益,因此将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中所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对此,相关部门应更多地从公众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反映中,主动面对问题,找寻更好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途径,及时查缺补漏解决问题。对相关部门来说,及时公开残保金信息,可以有效回应公众期待,若真无残保金滥用问题,也能在与公众互动中提升自身的公信力。
在公众眼中,“无公开规定”“无法公开”恰恰反映了残保金使用可能存在账目不清、缺乏监管等问题。一年几亿元的残保金不是小数目,如果在不透明的模式下运作,难保不成为一潭浑水。若真是存在残保金挪用、滥用等行为,既对不起当地十几万的残疾人,也对不起被征收单位和社会公众。不仅有损公共利益,更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能仅仅因为“无公开规定”“无法公开”就让残保金继续成谜,也不能继续让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单兵突进,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跟进。
对于深圳市几十亿元残保金成谜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如此才能消除公众疑惑,进而保护公众和媒体对公共事务参与和对权力部门监督的积极性,才能破除公益组织、权力机关运行的不透明,从而有效打击和遏制残保金滥用甚至腐败行为。(马钰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