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5月11日报道,2003年,贵州毕节农民张光祥因涉嫌一起抢劫杀人案被捕。张光祥自称在看守所,他遭到了连续数天的刑讯逼供,并被一审判处死缓。经三次上诉,最终无罪释放。回忆起这段经历,张光祥说:“我当时只有早点承认,才不会死在看守所。”
一个冤假错案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因为同村村民在其私人诊所受害,而张光祥未参加其葬礼被认为不合常理,于是,警方将张光祥锁定为嫌疑人,用张光祥的话说,在刑讯逼供之下,他违心地承认了“犯罪行为”。这样做的结果是命虽然保住了,但却落了个妻离子散。如此境况令人黯然。
张光祥的不幸遭遇,容易让人想到浙江张高平叔侄,想到赵作海、佘祥林……早在60年前的1953年,当时的公安部就提出不得刑讯逼供。但在现实中,刑讯逼供禁而不绝。究其原因,一是侦破技术低;二是重口供不重证据的反映;三是刑讯逼供违法成本低;四是监督不健全。如果不是2013年有关部门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清理,张光祥也许不会被判无罪。
“只有承认才不会死在看守所”的张光祥被无罪释放,只是纠正冤假错案的第一步。而要预防类似的错案,还必须进行进一步的追问。比如,是谁制造了冤假错案?并对制造错案的人严肃问责。而对造就冤假错案的人严肃罪责,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安慰,另一方面也提示每一个司法人员从自身做起,时时刻刻防范错案的发生。因为防止冤假错案,是司法公平的底线,是公民安全的底线,也是法律尊严的底线。减少乃至杜绝冤假错案,须从依法惩处责任人开始。
除此之外,还需强调减少冤假错案必须严格遵行“疑罪从无”原则。目前,不少人依然没有放弃“绝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的惯性思维。减少冤假错案,一方面要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干预;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应在透明公开、尊重嫌疑人权利下进行,比如,让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场、审讯时全程录像;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尽可能公开审理并及时主动公布真相。
法治时代,绝不能容忍刑讯逼供。“我当时只有早点承认,才不会死在看守所”,这是法治社会的耻辱。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以实现,而且当以人们看得见、能认同的方式实现,更不应总是姗姗来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应该是遥不可及的事。(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