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要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应当排除;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因证据不足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11月21日人民网)
独立行使审判权、注重实物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最高法所强调的这些,其实不过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但不得不承认,正是因为这些基本常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让离奇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冤假错案的发生,有些是权力干预的特事特办或者民意压力的从重从快,有些则是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疑罪从有”,以及对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的默许采信,有些只要被告人“供认不讳”,即便没有任何实物证据也能处以极刑……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起来很简单,不折不扣地做起来,却必须要有法治的理念和专业的素养。就拿最受诟病的刑讯逼供来说,公安机关之所以这样做,固然是为了提高破案率,完成任务指标,拿到个人奖励,但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法院屡屡无原则地采信。如果法院能够履行职责,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刑讯逼供也就不会屡禁不止。
还有舆论审判的问题,当某个案件成为公共事件,法庭在审判时往往就会受影响。同样,如果某个案件当事人善于闹腾,地方出于“维稳”压力甚至会直接给法院发公函,要求“酌情轻判”。如果当事人有个厉害的爹,或者与某个领导有关系,审判公正性就更得打问号。某种意义上,有些时候法律就似乎成了一块橡皮泥,可以被随意地揉捏;审判似乎不是一件高度专业的事情,而更像是应付各种需要的和稀泥。
这两天,《华西都市报》报道,一个老太在家里洗澡摔伤了,让另一个太婆扶到路上假装摔倒,喊旁边玩的孩子来扶她,孩子来扶时她就抓住不放,说是他们撞倒的,要钱不成甚至要住在孩子家里。现场有很多目击者,可到了司法所评理,司法所却“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建议3名孩子家长及太婆各承担四分之一。”这或许算不上“冤假错案”,但很多冤假错案也就是这样产生的。
所以,要真正防范冤假错案,除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追求司法的专业化。
换言之,司法审判应该由一群专业的法律人来做,让法律的判决有着一定的精确性和可预期性,而不会因为民意沸腾或者“维稳”压力而不断变化,也不会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和事佬主义。
不得不说,法官的专业化和整个司法体系的专业化,是当下防范冤假错案的一大短板。如果我们有一群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最高法强调的些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防冤”作用。
反过来,如果都像上面新闻中司法所的素质,再怎么强调估计也没用。要防范冤假错案,必须重视司法的专业化。无论何时,法庭都必须保持自身专业性,判决一个人有罪,既不能由于“千夫所指”和“民意裁决”,更不能由于“刑讯逼供”或者“上级指示”。(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