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纠错于后,更要防错于前;既要各家“自扫门前雪”,更要形成制度合力,共同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司法理念、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因证据不足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从6月5日公安部下发防止冤假错案的通知开始,半年时间内,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先后从各自的工作层面,出台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工作性意见,覆盖刑事诉讼活动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全部环节,防错纠错的“制度链”正在形成,维护刑事司法正义的努力将内化到每一个具体的执法活动中。
从理论上说,冤假错案是任何司法制度都无法完全避免的。就当下的实际看,既有执法理念偏差、办案能力不强的问题,也有案件复杂多变、科技手段滞后的困扰,但更多的是法外因素的干预,包括一些地方领导的“协调”、公检法联合办案架空制约和监督等。纵观近年对一些刑事冤假错案的揭示和纠正,无论是“真凶归来”还是“亡者复活”,无论是公民举报还是办案人员慧眼发现,许多时候靠的是非制度性力量。这种迟到的正义不仅很难抚平当事人伤痛,也无法让公众踏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不对横向的“维稳”压力和纵向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考核指标进行科学审视与改革,种种“疑罪从有”式的冤假错案就难以彻底禁绝。
避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司法之剑误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铲除错案滋生的土壤。既要纠错于后,更要防错于前;既要各家“自扫门前雪”,更要形成制度合力,共同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从已经出台的四个意见中,我们看到:公安部为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要求在看守所讯问时就全程录像或录音,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最高检要求严格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等十类案件要重点审查,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依法会见权等。最高法不仅重申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增列了“冻、饿、晒、烤、疲劳审讯”五种收集被告人供述的非法方法,而且要求各级法院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不难看出,公检法三机关在强调疑罪从无的同时,突出程序至上,突出依法取证质证,突出保障人权,着力在侦查讯问、批捕起诉和法庭审判三大环节上加强机制建设,并协同发力,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这与中央政法委的有关精神甚为契合: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和执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让司法纠错功能得到及时的、最大化的发挥。
“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法律信仰加一块基石;每一次失误,都可能成为信仰崩塌的推手。”当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时,人们不仅要求实体公正,也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看得见的公正,也要求及时的公正;不仅要求个案的公正,也要求普遍的公平。当前,就是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制约司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瓶颈问题,彻底实现由吃“杂粮”到吃“皇粮”的历史性转变,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王松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