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称“天津高院《细则》”)5月1日起正式实施,天津高院《细则》设定了占全部刑事案件90%的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规定法官可以在20%的幅度内行使调节权,增加了量刑的精准性和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将天津高院《细则》作为样本向全国推广。(5月8日新华社报道))
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成反比。作为司法公正性和合理性标志的量刑,量刑规范化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法官往往在法定裁量权幅度内凭经验量刑,量刑过程不够透明,加上法官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体个案中,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现象也客观存在,影响了司法公正。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首先从程序上保障量刑的公正,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其次,规范裁量权,根除违法的“自由裁量权”,铲除“幕后交易”。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无论是基于“幅度过大”的法定刑立法,还是针对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自由裁量司法,没有规范化的手段,就难以达到“方圆”的量刑目标。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开始进行量刑规范化初步试点,量刑规范化改革揭开了刑事司法活动的神秘面纱。对这项试点改革工作,社会各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因为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不但法官难以说清量刑过程和依据,当事人和老百姓也难以理解量刑结果是如何得出的。量刑规范化在具体案件的成功实践与适用,使司法公正得到了具体的落实。庭审公开、量刑过程公开、裁判结果的公开,有效引导了控辩双方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将解决部分人对法院量刑存在暗箱操作的质疑,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最终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公平正义要让广大群众看得见摸得着。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近年来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涉及对传统量刑制度和量刑方法的扬弃与创新。作为一种借助于“实践理性”的知识而展开的司法活动,量刑活动与人的经验判断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须臾不可分离。从刑法的实践看,量刑并不是抽象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简单对号入座,而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情相结合的过程。
规范量刑标准是司法改革在释放“红利”,即是运用数学的方法探求刑事司法公正一种形式。天津高院《细则》以“四步量刑法”为量刑的基本方法,“四步量刑法”破解了秘而不宣的量刑“暗箱”,将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固化,统一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缩小了法条的“弹性”,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也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将使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也使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刘英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