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央主导”意在攻坚克难

时间:2014-04-08 13:52   来源:新京报

  据报道,民众期待的司法改革方案,或许在4月份就将解开“面纱”。这次改革与前两轮司法改革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此前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都是在既有的司法体制框架下的工作机制改革,而这一轮改革,则是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框架下统筹规划和主导的,被放在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盘子”里,极可能会在一些重大的、敏感的问题上动真格。

  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责任调整和权力的优化配置,不仅涉及上下级法院,在我国现有体制下,也涉及政法委、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信访等诸多部门,其作业面广、流水线长。前几次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最高法和最高检推动、主导的色彩,主要进行了体制内的修补式改革,而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痼疾却并未得以割除,这也是一些地方冤案频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张氏叔侄案、唐慧案等严重侵蚀了司法公信力,这亟待国家通过司法体制的更新,以回应公众的公平期许。在这一背景下,将司法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框架下统筹规划,并由中央主导,可以针对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问题深入调研论证,提出更具宏观性的改革方案,这是重树司法权威、回应公众期待的积极举措。

  中央统筹司法改革的意图,首先在于着力破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沉疴。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由地方控制,司法部门与地方党政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潜滋暗长,而深厚的行政化色彩也导致了“谁都在办案、谁都不负责”的问题。但是,司法体制改革既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涉及复杂的部门利益,改革的阻力和压力非常大。中央主导司法体制改革,则可以有效地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也可以较好地破除部门利益阻碍改革的难题。

  当然,司法体制改革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远远不只是“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能解决的,即使是法官任免权上收至省级高院,也面临诸多难题,例如如何使这一改革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契合,从而使改革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展开;再比如,如何平衡中央、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的经费负担问题,也需要深入研讨。这些问题,也只有交由中央统筹规划和主导,才能使改革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只对法律负责、独立履行法律职能而不受干扰的司法系统,是法治国家最强有力的柱石,也是公民权利的坚强保障。中央统筹规划和主导,彰显了攻坚克难的决心,我们坚信,在中央总体部署和统一领导下,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痼疾”能够逐步破除,公正、权威而有效率的司法体制能够逐步确立,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能渐次着地。(社论)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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