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发生了一件颇具讽刺意味的“荒唐”事。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然而,判决生效近一年,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却拒不赔付。
放在非法强拆屡屡被曝光的社会语境中,在维权能力更为羸弱的农村,发生祖屋被强拆的事件,本已算不上是新闻。这样说虽有无视权利之嫌,却是令人无奈而又愤懑的现实。但这起事件,尚不仅仅是强拆和维权的问题,而是关涉到怎样弘扬法治和构建法治社会的命题。
当基层政府部门主导的“民心工程”最终伤了民心,原本是弘扬法治精神的纪念馆最终成了藐视法律权威的典型,其中的行政悖论与透出的反讽意味,同样强烈。据实而论,“民心工程”伤民心的案例,近年来亦不少见,是一些基层官员一面热衷普法、一面又肆意践踏法律的“双面性”所导致。
这一点,在我们长期的普法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基层政府部门之于普法,擅长用宣传标语造势,但是,看看那些普法标语:“严厉打击XX犯罪行为”“宁可血流成河,不可超生一个”“乱砍滥伐要判刑”……或许在诸多基层政府部门看来,法制的效用只是用来打击犯罪的,完全忽视了法制的更大意义在于保障权利不受侵犯。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几乎完全淹没在了政府部门要求其履行的法律义务中。
行政权力不受约束,加之基层官员的畸形法治思维,最终会导致这样一个现象:行政权力出于某种需要,一意孤行地推进所谓的“民心工程”,以集体的名义要求民众履行法律义务,而一旦进展不畅或者民众对行政权力越界反弹,就开始寻求以法律制裁之,而自身行政是否违法,以及民众的法定权利是否受到了保障,则不在其“法治思维”的范畴内。
所以说,推进依法行政,最大的问题是调整一些基层官员曾经的“法治思维”,让行政于法有据和民众法律权利突出出来,而不是民众的法律义务一支独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将依法行政纳入政府部门及干部的考核体系,并无不可。任由以违法的方式弘扬法治,害莫大焉。(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