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欠物业费不该曝光“强迫”

时间:2014-02-28 10:07   来源:新京报

  南京市溧水区住建部门日前透露,从3月1日起,将分批对未缴清物业费的业主进行曝光,先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对于恶意欠费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区物业办发函至区委组织部和监察局,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据《现代快报》)

  国家公职人员当然应该带头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这不仅是一项义务,也是公民的本分。不过,这里面的“有关规定”,是不是包括“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并带动其他业主自觉缴纳”,却值得商榷。换言之,缴不缴物业费、何时缴纳,并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无条件必须履行的职责,其中的权力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

  居民为什么不积极缴纳物业费?或者说,住宅小区物业费收缴率为什么普遍不高?原因很多,其中,居民的“恶意欠缴”只是一种可能,而并非是唯一原因。溧水住建部门以曝光来要挟公职人员,这样的做法看似是在维护社会诚信,实则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客气地说,这不过是在拿公职人员的社会声誉作为收费的筹码,是一种强迫行为。公民在市场行为中不应该受到任何胁迫,这样的行为与市场经济的自愿原则背道而驰,恰恰违背了诚信的基本准则,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社会诚信。

  物业费的收取在很多地方都是一个普遍性难题,而想破解这一难题,应该认真检视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服务,赢得居民的信任,不能动不动就想着动用行政强力去强制收取,更不能异想天开地去以曝光某一个特定群体来强迫民众“自觉”。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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