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物业费不准卖房可以尝试

时间:2012-08-16 16:28   来源:合肥晚报

  如果业主长期欠交物业费,房屋在转让出售时可能将受到限制。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正在研究办法,对于欠交物业费的业主将受到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或不能转让出售房屋等限制。(8月14日《京华时报》)

  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是时下物业管理的一个顽疾。在目前法律意识尚不具备,行政管理方面的主动作为,对于理顺物业市场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欠交物业费不得卖房的制度新意在于,通过制度设计可以减少市场自身无法调整的矛盾,从而形成新的制度补缺,以实现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约束,从而为理顺物业市场提供路径。更重要的在于,制度层面的尝试,为重塑社会诚信,打造信用平台提供了条件。

  事实上,这符合“诚信社会”的题中之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既是契约经济,更是诚信经济,在国外,一个人若有失信记录,可能寸步难行。业主长期欠交物业费折射了个人市场信用的缺失,这与成熟而理性的市场要求格格不入,也与构建文明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欠交物业费不得卖房不仅解决了权利约束上的缺陷,对于构建社会诚信也具有很重要的辅助作用。因而,欠交物业费不得卖房是可行的制度尝试。

  当然,权利和义务也应当对等,除了约束和规范业主的行为,对于物业公司也就有所界定,比如建立分级管理,或者黑名单制,对于那些服务质量确实不好的物业公司也应有所限制,实现了管理上的相对公平,市场规则才会获得尊重。 (堂吉伟德)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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