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富贵居小区居民周先生称,小区物业公司欲提高物业费,被小区居民拒绝。于是,小区物业将电梯关停。经过协商,物业同意开通电梯,前提是必须签一份协议,如果出现任何事故,均由居民自己承担。小区原物业负责人称,协议是居民们自愿签署的(7月10日《新文化报》)。
在涉及自身利益的领域,物业公司也好,小区居民也罢,既是相关者也是判断者。在商家强势、消费者弱势的整体格局下,“生死协议”的新鲜出炉,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心灵共鸣。面对“生死协议”,我们往往会带着“有色眼镜”进行道德审视,却很少有人注意到,物业公司也有“沉没的声音”需要表达。
笔者曾对某物业公司的两位负责人进行访谈,他们最大的难处和抱怨在于三点:一是物业费难收,一部分业主积极主动缴纳,一部分业主经过物业公司“做工作”之后能够补缴,另一部分业主却试图“搭便车”,恶意拖欠甚至拒绝缴纳物业费;二是“关系打结”,物业公司与房管机构、房地产开发商、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关系不顺;三是社会认同低,物业人员经常遭遇情绪性的谩骂和无端的指责,甚至有业主称物业人员为“看门狗”。
然而,在一些业主看来,采取不合作行为,缓缴甚至拒付物业费往往“事出有因”:一是对开发商不满,要么是房子存在着质量问题,要么是“两证”办理上存在着困难;二是对物业不满,要么觉得物业收费标准不合理,要么觉得物业服务不尽如人意;三是存在客观状况,或许家庭经济困难、一时周转不开,或许工作繁忙、无暇缴费。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物业费是维持正常运行必不可缺的“粮食”;对于业主来说,物业费是进行利益博弈至关重要的“筹码”。换言之,物业公司提高物业费的利益诉求遭到业主的拒绝,便采取关停电梯这一手法“倒逼”;遭到业主的反对之后,物业公司虽然退了一步,但采取了“踢皮球”的做法——电梯可以开,安全问题业主自己负责。
“生死协议”的本质,在于业主以牺牲一种权利去获取另一种权利,以牺牲安全保障来换取电梯的使用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利益多元时代,如何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充分的利益博弈,既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尊重物业公司正当的利益所得,是一个公共问题。一方面,通过成立业委会,打破业主“一盘散沙”的消费维权困境;另一方面,健全利益博弈机制,使得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利益博弈常态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