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不仅将温暖传递给了失足的孩子,也是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尊重
不久前,《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实施。按照文件规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等情形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将被封存。
事实上,在山东、上海、河北等地先行探索的基础上,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免除了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报告义务,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传统刑事司法观念进行了革新。
现实生活中,对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与当事人案件隐私进行保护的观念尚未普及。例如,在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中,媒体及律师对于案件信息,包括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均予以详细披露,该案的二审代理律师还在网上曝光了案件判决书。而某市甚至出台规定,勒令有犯罪前科的外来人员搬离。有过犯罪记录的人仿佛玻璃瓶里的跳虫,四处都是无形的障碍。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最大效果,是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效应,让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免受社会排斥,顺利回归社会。这一制度的建立,一改司法冰冷的面庞,不仅将温暖传递给了失足孩子,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尊重,是司法智慧的体现。有少年在犯罪记录封存仪式上失声痛哭,坦言“轻松了”,诠释了这一制度对于祛除失足少年历史包袱、让其“告别过去”重新融入社会的积极意义。在贵州“瓮安事件”中,直接参与打砸抢烧、依法需要处理的104名未成年人,有符合条件的94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使他们得以“无痕迹”地顺利回归社会,其中考上大中专院校的就有43人,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虽然“封存制度”还仅仅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但这并不意味其他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就可以随意散布。相关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和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禁止披露制度,这两项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铺好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之路。(姚建龙/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