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青年潘辉强的遭遇近日来受到舆论关注,一个背景,是最近几年一些“见义勇为者蒙冤受屈”事例引发了社会热议,另一个原因,就是他“刑满释放人员”的特殊经历。
我们的社会,是由多种人群组成的。刑满释放人员在承担法律责任、付出身心代价后回归社会,应当得到一般人群所享受的权利。事实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他们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给予了特别的关怀。
古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对他们中间涌现出的见义勇为、热心助人事迹,我们应该送上更多的称赞,响起更多的掌声。这不仅为刑释人员自立自强树立榜样,也是对见义勇为风尚的弘扬光大。
有关部门因循“一年一度”的表彰做法不仅有违规定,也同及时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群众愿望相背,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英雄莫问出处,此人值得奖励”;“有前科,更应该奖励”;“这正好说明党的教育改造是有效的”……“贵溪论坛”里普通网民的这些留言,值得思考。(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