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指导意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要求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从措辞中我们不难领会到,这一系列“严”字,乃是指向刑罚执行实践中的种种“松”的怪象。立法本着改造的目的设计了诸多人性化条款,诸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原本是激励入狱者“重新做人”,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它们很大程度上却异化为刑罚执行腐败的“后门”。
配合着政法委的这则意见,有两条反面例证被媒体刻意提及:一是广东江门市原副市长林某因受贿罪被判10年,却一天牢没坐,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二是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立案24人,波及司法行政、监狱、看守所、法院、律师等各个系统。这两个反例很有说服力,一个是贪官一个是巨富,反映出刑罚的执行在权力与金钱面前同样容易折腰屈就。
其实这只是“冰山一角”。最高检曾有统计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者中,高达七成的职务犯罪案获得免刑和减刑。像职务犯罪这种罪犯“前门进、后门出”的违法减刑等现象,如果不是到了非比寻常的严重程度,何劳政法委出面控制呢?而诸如“提钱出狱”“花钱买刑”、在“保外就医”的名目下暗度陈仓等,其危害不仅仅是个案中的腐败,而是造成国家刑罚执行的不平等,冲击国家司法的正义根基。
刑罚执行出现腐败,既由于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也因为权力运行中缺乏监督。以保外就医为例,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保外就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而要想从医院弄到一纸证明,对那些有权或有钱的服刑者而言并非难事。值得反思的是,制度上甚至连其中可能出现的虚假证明责任都不考虑,宪法授予检察院的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在其中也很少得到具体的程序体现。正是这样的执刑缺口,才让人得出了“贪官死缓+保外就医=没反腐败”的结论。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指导意见从严格控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条件和时间幅度,到严厉处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行为,从三个“一律”到厅级以上贪官减刑向中央政法机关报备,作出了细致而有针对性的设计。但重要的是,这些意见不仅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更关键的是要夯实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应当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予以制度性落实,如此才能彻底堵住那一道道执行腐败的“后门”。(傅达林)